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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版友對於「誤拿」行李是否構成竊盜的部分有疑惑
針對幾篇文章裡所述的情形簡單分析如下:
一、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處罰未遂犯」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本罪處罰未遂犯」
(二)法條分析
法條沒有規定怎麼樣的行為算是「竊取」
依照法院穩定見解,竊取的行為分成兩個階段:
1.破壞別人對物品的持有狀態
2.建立自己對物品的持有狀態
白話來說,原本這個東西在你的實力支配下,有別人
(1)破壞了這個狀態,而且
(2)轉移到他的手上。
對於行李這種用手可以直接拿走的東西,
這兩者常常是同時發生的,所以這兩者的差異在這邊省略不談。
(三)主觀意圖
另外,法條裡還規定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這個會影響「把自己的東西偷回來」的行為,但在這裡也不是很重要,省略不談。
(四)竊盜的既遂跟未遂
原則上,只要犯人把別人的東西「拿在手上、收入包包」
當下竊盜就已經既遂了,就算當場被阻止、攔下,也不影響這個認定。
也就是說,以版友提到的這幾個例子,把別人的免稅品或托運行李拿在手上,通通都構成加
重竊盜。
(五)結論:在飛機上或機場行李轉盤故意拿走別人的行李,直接構成加重竊盜既遂。
二、針對幾篇文章底下推文所提到的問題簡單分析
Q1台灣有管轄權嗎?
A1有的。飛機降落在機場時,就處在我國領土上,
縱使人員還沒入境,那也是入出國管理的問題,而不是犯罪地的問題。
Q2如果對方主張「誤拿」怎麼辦?
A2簡單來說,要看各種情狀下有沒有「誤拿」的可能性
如果是機場免稅袋,而且在飛機上放在一起,
或像某些版友提到的「幫團員一起拿」,主張誤拿是有可能的。
反之,如果是隔很遠的袋子(就算是用機場免稅袋裝),
或根本就是不同袋子,甚至是有貼姓名條的托運行李,那要主張「誤拿」的空間就很有限了
。
(以我個人的見解,會認為托運行李不存在誤拿的狀況,
因為有明確的姓名標示,而旅客有檢查行李是否屬於自己的義務)
Q3竊盜是公訴罪?
A3正確來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犯罪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還是可以主動偵
辦。但大部分的情況下,竊盜這種財產犯罪
如果東西還給被害人並達成和解,有機會換到緩起訴或緩刑(不用關,可以申請良民證)
然而,日本的入境卡上犯罪紀錄填寫欄會要求你把緩刑的紀錄也寫進去(至於會不會誠實填
寫是另一回事)
Q4報警會很麻煩嗎?
A4原則上,除了航警當下做一次筆錄以外,送到地檢署檢察官會再傳喚一次,但就這樣。
對於外縣市的人來說要跑一趟桃園可能有點麻煩吧。但技術上來說這個「麻煩」可以納入和
解條件
因為可以易科罰金的前提是「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竊盜法定刑6個月以上,幾乎等於確定要進去關,除非獲得緩刑
而法院判處緩刑的前提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取之於日旅,回饋於日旅,祝大家出國都能玩得愉快
真的遇到這些破事也可以對處理方式有一些基本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