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藉標題問問題
不懂為什麼違反美國的旅券法(相當於我國的入出境管理條例吧?)
就要被判 370年徒刑?
是因為入境目的(填寫觀光)與實際從事活動不符合的關係嗎?
可是判到 370年似乎也太重了些?
而且抓他的還是FBI 而不是州警;
害我以為在美國拍porn video 跟殺人放火販毒一樣嚴重(誤
在台灣頂多就罰錢然後驅除出境五年內不得再入境吧
不知道有沒高人前輩知道這段來龍去脈的?
還好美國司法是個只要不是殺人放火,都可以認罪協商的國家(誤
順便閒聊一下,最前面演到還沒有video 的時代,盜錄男女歡愛的淫聲浪語,
然後聽著錄音帶在腦海中想像......
那段情節真有感覺,我想我爸爸當年一定也做過同樣的事吧 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