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日本歷史版 版規 1.2版
Japanhistory 日本歷史版 版規
2012年6月17日公布全文共九條施行之
第一條 (本版成立宗旨)
本版之成立宗旨為促進批踢踢使用者中對於日本歷史及文化有愛好者之討論與交流,
本版討論之範圍如下:
自繩文時期至平成年代以前之所有與日本史相關之議題
包括大日本帝國時期海外殖民地、一次大戰後委任統治地(如特魯克)、二次大戰期間軍事
占領區之施政與戰史。
第二條 (BBS常識與基本禮儀)
請眾版友於發文及推文時,遵守使用BBS之禮儀,尊重其他版友。並列舉如下幾項常見爭
議。
1. 限版主使用[公告],並請板友盡量避免回應以[公告]為標題之文章,或於公告文
中推文單純聊天。
2. 禁止使用狹義的注音文。
3. 發問前先看精華區,並善用精華區索引搜尋功能(按/)。
4. 未經推文者同意,故意修改推文。
5. 連續故意違反不設水桶之版規者。
6. 禁止於文章或推文中謾罵、挑釁、爭吵、鬧板。且爭論發生時不得無故擴大戰端
。
7. 請尊重各版友,禁止以明示或可被特定的暗示方式對版友進行人身攻擊。
8. 禁止任何涉及惡意損傷其他版友隱私之八卦。
9. 禁止政治性宣傳文、惡意灌水洗板文、廣告文。
10. 涉及二次大戰期間之討論,為避免國族情節,請以客觀歷史呈現作為討論內容
禁止人身攻擊或單純反日情緒亂版文章。
11. 其他經版主認定,不合本版宗旨之文章得以公告並劣退。
12. 低於20字之發言請用推文發言。
13. 減少引言(不需要的部分請按Ctrl+Y刪除)。
14. 其他未詳盡者。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侵害之避免)
因應PTT政策,請勿於版面進行任何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包括商標、專利以及著作權
。
轉錄著作權尚未消滅之文章,請先徵求原著作權人同意。
第四條 (問卷調查)
問卷調查請先把內容寄到板主信箱,經版主同意後才可張貼。
第五條 (違反版規之刪文)
文章內容違反版規者,一律刪文,不另通知。若僅推文部分違反版規,則刪除該推文。
第六條 (罰則)
1. 違反第二條第4、5款者,依情節輕重處水桶一至二週。
2. 違反第二條第6、7、8款者,依情節輕重處水桶一週至30天。
3. 違反第二條第9、10款者,依情節輕重處水桶30天或永久水桶。
4. 違反第三條者,處水桶一週。
第七條 (競合與連續犯)
於版主裁罰前,同一文章中違反數版規者,從一重處斷。
於版主裁罰前,數文章中違反同一版規者或數文章中違反數版規者,按各文章之情節合計
處斷並得另加重水桶期間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救濟)
或對版主之裁決不服者,請寄信至板主信箱,或組務版提出申訴
勿回復公告或於公告下推文反應。
水桶到期者請來信通知。
第九條 (施行)
本版規自公布之時起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