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大家好
今天和一位基督徒朋友討論到同性婚姻問題
因為之前看了姚立明的重磅新聞
他以基督徒的身份支持同性婚姻立法 引起我的興趣
姚說: 他認為基督徒反對同性婚姻是錯誤解讀聖經
支持同性婚姻更彰顯聖經所說的愛人如己 同性戀者也該得到他被剝奪的權利
然而 我朋友說: 這樣解讀聖經只會越來越沉淪
今天我們尊重同性戀者幫他們立法
那麼之後就會有三個人想要一起結婚 或人獸戀 或父女戀
這一點的邏輯我有點無法反駁
我說: 現在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同性戀者在法律上的權利
例如:臨終前能合法地把財產交給心愛的人, 能由心愛的人做為自己法律上的家屬
人獸戀沒有保障的必要 動物也沒辦法幫人做什麼事情
父女戀也不必保障 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家屬
多人結婚就有點說不上 假設ABC三人 A死了要把財產給BC 若只保障AB C就沒了保障
但想到要為多人結婚立法又有點不淪不類 肯定是違背聖經不會有解讀歧義
不知道大家針對這點的邏輯有沒有正反方的意見可供參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