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為回應Th大的文章
謝謝T大為我們舉出律法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本篇以以下五部分來討論:
1. 律法的問題
2. 以聖經角度看離婚是否為罪
3. 以聖經角度看安樂死是否為罪
4. 身為一個基督徒要以甚麼態度面對離婚及安樂死
5. 套用於律法的功能及因信稱義
本文篇幅冗長,趕時間者請直接跳第四點,謝謝(按→8次)
一、律法的問題
律法的內容沒有問題,耶穌也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
乃是要成全。」(太5:17)
耶穌來是要成全律法,但祂卻責罵過堅持律法儀文的法利賽人及律法師:
你們法利賽人洗淨杯盤的外面,你們裏面卻滿了勒索和邪惡。
你們將薄荷、芸香並各樣菜蔬獻上十分之一,那公義和愛上帝的事反倒不行了。
你們把難擔的擔子放在人身上,自己一個指頭卻不肯動。
你們把知識的鑰匙奪了去,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阻擋他們。
(路11:36~54節錄)
耶穌說:「以賽亞指著你們假冒為善之人所說的預言是不錯的。如經上說:這百
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你們是離棄神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可7:6~8)
由此可知,律法為人詬病不是它本身不好,而是法利賽人與律法師守住了律法的
儀文與表像,卻丟棄了其核心價值,也枉顧神的心意。
因此,現在我們要使用律法去判斷對錯是可以的,但需注意此律法的核心價值及
神的心意為何,而非只按照自己的想法鑽研字句。
二、以聖經角度看離婚是否為罪
離婚一直是聖經中頗有爭議的問題,在基督徒當中實行上也面臨許多困難。
我們先來看看聖經中有關離婚的常用經節(聖經使用的詞是休妻):
(申24:1~4)「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
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
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
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
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太5:31~32)「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
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
淫了。」
(太19:8~9)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
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可10:5~12)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但從起初創造
的時候,上帝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到了屋裏,門徒就問他這事。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
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路16:18)「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
申24為摩西所定律法,其餘為耶穌的教導。其中只有馬太福音有一例外情況: 犯姦
淫可合法休妻。其餘皆無例外。
簡述耶穌當時背景:關於休妻有兩大派看法。第一,開放派:無論任何情況,不爽都
可休妻的;第二,保守派:只有犯姦淫可休妻。法利賽人這樣問耶穌原意是要為難
他,無論他選擇哪種解釋都會得罪另一派。但這裡耶穌卻跳過摩西律法,先闡述神
最初制訂婚姻的心意 (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
不可分開。) ,而後再說明摩西制定此律法是因為他們「心硬」暫時許他們的。
也就是說,此律法的核心價值就是「不能離婚」。
如此會有兩個問題: 1. 耶穌打破了摩西律法 2. 闡明神的心意是不可離婚,卻又
特許一個淫亂例外,不但自相矛盾,也落入法利賽人的陷阱,站在保守派那邊。
這兩個問題的解釋:
1. 申命記那條律法,以原文文法來看並非許人休妻,而是禁止男人休妻之後再把
已再婚的前妻娶回,也是為了解決當時早就存在的社會問題(詳見參考資料1)
以此來看,耶穌並非打破律法,而是成全。
2. 耶穌並非指姦淫就可離婚,因為根據耶穌的定義,心裡有淫念的就是犯姦淫了,
(太5:28)
這樣豈不是九成婚姻都可離了? 這不合理。並且根據何阿西書,即便妻子大犯姦
淫,神的心意仍是不可離婚。
(1) 以文法來看,當我們理解一個原則加上一些例外時,要先看原則,再看例
外。太5:31-3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
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拿掉例外: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
也是犯姦淫了。
考慮當時婦女在社會上的狀況: 女人一但出嫁,若被丈夫休了她只有兩條
路,嫁給別人或當妓女,否則很難養活自己。因此就神的眼光來看,女人
因為被休而犯姦淫,這姦淫的罪要歸在休了她的丈夫身上(丈夫叫她做淫婦)。
但若休妻前這女人就犯了姦淫,罪就不歸丈夫,而是女人自己犯的。這樣再
去看把例外加回去的原文就合理多了。
因此這裡並不是特許姦淫為可離婚的例外,而是說明休妻的男人的罪責。
(2) 淫亂 v.s. 姦淫
太19:8~9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
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此處的淫亂與姦淫,原文為不同的詞: 淫亂(Porneia)、姦淫(Moicheia)
姦淫(Moicheia): 對配偶不忠(這我不確定有無其他定義)
淫亂(Porneia): 有狹義及廣義定義
廣義: 包含姦淫、手淫、黃色刊物、婚前性行為...等等
狹義: 單指婚前性行為
此處該採取何種定義,目前沒有統一看法。但我認為是狹義定義(詳見註1)
因此,這整句應解釋為: 若不是妻子婚前就有性行為,過門時發現她並非
處女才可休她,否則休妻另娶、離婚另嫁就是犯罪。
結論: 綜合以上,我認為耶穌的意思應是: 結婚後沒有例外都是不可離婚的,離
婚就是罪,違反了神的心意。(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此結論很不合情理,但別急著生氣,請各位慢慢地動怒,繼續看下去)
三、以聖經角度看安樂死是否為罪
用第一點原則,以聖經之核心價值,安樂死基本上就是自己決定結束生命,
自己掌管生殺大權,跟自殺是差不多的,我認為這就是違反聖經核心價值。
這不是律法主義,不是以條規論斷,而是就核心價值來看。
(我就不列出反安樂死的聖經根據了)
四、身為一個基督徒要以甚麼態度面對離婚及安樂死
以上嚴格定義離婚及安樂死為罪,因為我認為對違反聖經真理的 "定義" 是
不能妥協的。
以T大提到的家暴離婚,那當然也是罪,至少那也是罪的影響。先不管姦淫的
問題,離婚者就背棄他的結婚誓言。(誓詞說:無論富貴、貧窮、疾病、困苦...
都不離棄,可沒有附帶條件: 但是如果家暴我就離開你)
我們要知道那是罪,但我們不以定罪及論斷的態度去面對當事人。既不能口
裡說他不對,也不在心裡定他的罪,因為我們不願把那難擔的擔子加在別人
身上。
當他已決定離婚(或安樂死),我們應尊重他自由意志下的決定,並且幫助他、
鼓勵他、愛他。
審判是神的工作,而我們的工作是愛人如己。
要記住我們都是蒙恩的罪人。
離婚是罪,但沒有離婚的家庭中就不會有罪嗎? 當然有,包含驕傲、控制不住
脾氣、不饒恕、口出惡言,都是罪。難道我可以說我驕傲的罪比他離婚的罪還
輕嗎? 在神的眼中,沒有一項罪輕到可以被赦免。
而我得赦免是因耶穌基督流下寶血,白白得來,不是因為我犯的罪輕。
但當我們心裡想到離婚,都不應自己為這項行為開出其他可蒙赦免的例外!
因為赦免是神的權柄。
另外,T大提到基督教婦女團體,若有家暴的案例也會鼓勵離婚。這個例子真是
太棒了,正好符合耶穌對摩西律法的解釋。「因為你們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
我們不知道神認不認同受害者離婚,但我們很清楚一點: 神必定希望他過的平安
喜樂。在此前提下,幫助當事人選擇一個對他最好的決定,基於愛他、扶持他的
角度,這樣並不違反耶穌的教導。(祂教我們什麼是罪,但祂不要我們去定罪別
人,就像祂對待那個行淫的婦人一樣,約8:1~11)
五、套用於律法的功能及因信稱義
非常感謝T大提出此例,我們就用這個來看看先前討論出的羅馬書第三章原則,來
檢驗一下聖經真理適不適用於此。
※ 引述《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之銘言:
[恕刪]
: 所以安樂死在這個眼光來說,
: 就要思考每個進行安樂死的基督徒(如傅達仁)或非基督徒,
: 到底是見證基督的生命,還是相反;
: 這個不同的角度一樣可以有正反辯論,
: 也的確需要正反辯論,
: 但跟以上把聖經只當作規條,或者六法全書的角度去理解,是不同的。
: 因為談生命,我們就要具體地談傅達仁本人的生命;
: 而非抽象地談「安樂死」;
: 正如每個離婚的人是真實的、具體的人,有不同的生命挑戰,
: 不能抽象地說每個離婚都是罪,或者都不是罪。
1. 被扭曲的謬論 (做惡以成善)
此段,我大概理解為: 離婚(安樂死)是否為罪,要以個別情況,看當事人有無
見證基督的生命。
換句話說: 有見證基督的生命,這就不能說他是罪;
相反沒有見證基督的生命,就是罪。 (沒錯吧?)
那麼這樣,我前幾天對我媽生氣(因為她拿我的東西沒跟我說),我氣了一整天
不饒恕她,心裡還偷偷咒罵她,但是因為聖靈的提醒,我沒有像以前那樣當面
跟媽媽吵架,隔天自己氣消還主動找媽媽和解。媽媽說我信了耶穌真的不一樣,
變的很順服很乖。我見證了基督的生命,因此雖然聖經明白寫著不饒恕與咒罵
父母是罪,但個別情況來說,誰都不能說我不饒恕跟咒罵媽媽是罪喔,因為我
藉此見證基督的生命。
以上雖然與離婚安樂死不完全一樣,但做惡以成善的概念好像蠻類似的?
2. 因信稱義
(1) 人都在罪惡之下: 有離婚的、沒離婚的家庭裡都有罪
(2) 律法的功能是叫人知罪: 因為有這條律法,我才知道離婚在神眼中是罪
(3) 罪與律法的關係: 但因著個性不同、習慣不好(家暴)...各種問題,加上
律法告訴我還有離婚這個概念,於是一些人不得不痛苦萬分的選擇離婚。
由此,我知道原來人的過犯那麼多,靠自己那麼難避免犯罪。
(4) 神完全的救恩: 但耶穌已為我而來,我雖抵抗不了罪,但藉著耶穌,神不但
赦免了我,還幫助我可以饒恕、有力量處理後續問題,也許神還形行神蹟幫
助對方改變暴力行為。若離婚,我已饒恕、擁有新生命,藉著耶穌脫離罪,
若神改變對方,沒有離婚或離婚後再次複合,那這不離婚的義就藉著耶穌顯
明在人的身上了。
聖經仍適用於此例,結案。謝謝大家。
參考資料:
1. 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LauKS/MosesVsJesusOnDivorce.htm
華人神學園地─摩西的「休妻律法」與耶穌的「休妻論」(劉錦成 著)
2. http://a2z.fhl.net/marry/marry4.html
永恆與當代─〈聖經對「離婚」的經文簡單分析〉
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wW8U9h7wvc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9wd-DG015A&t=769s
大衛鮑森─〈離婚與再婚〉演講
4. https://bible.fhl.net/
信望愛聖經資源中心
註1:
根據大衛鮑森的說法,此處淫亂採狹義定義,有以下四點支持:
1. 馬太福音一般認為是寫給猶太人看的,因此要用猶太文化去看。而猶太人嚴格
禁止婚前性行為,所以淫亂作狹義解,對猶太人來說非常正常。這也可以解釋
為何此特例只出現在馬太福音。
2. 門徒激烈的反應: 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太19:10)
如上述二,當時對摩西休妻律法有保守及開放兩大派,若耶穌只是單純選擇保守派
定義,門徒不應出現如此激烈的反應(因為大家早就知道保守派說法),因此此處作
狹義解(只要結婚就再也不能離婚),然後接上門徒說: 那太可怕了,還不如不要
結婚,這樣比較合理。
3. 太15:19 耶穌曾列出幾項罪: 從心裏發出來的,有惡念、凶殺、姦淫、苟合、偷
盜、妄證、謗讟。此處 "苟合" 原文就是淫亂(Porneia),因此這裡把姦淫跟淫亂
一起列出來了。若耶穌所說淫亂採廣義解,那麼淫亂就包含姦淫了,為何要重複
列出呢? 因此採狹義解較合理。
4. 保羅在林前6:9 出現與第3點相同的狀況: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
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再次一起列出淫亂與姦淫,因此合理認為淫亂不包含姦淫,應當作狹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