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禁止文章未滿一百字板規」之罰則說明

作者: lejnsaryai (恰若青石的街道向晚)   2016-10-01 04:16:27
這幾天跟F00L版主討論未滿百字板規時我發現了一個問題。
我對於累犯的定義,跟F板主當初設立這條板規的罰則上有所不同。
13. 為便於閱覽,本板鼓勵推文,並禁止 100字以內(不含標點)之公布文章。
13.1 公告、檢舉……等板務文章不在此限。
13.2 板主應於該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該使用者觸犯之行為,
並要求該使用者於公告時間24小時之內自行刪除。
13.3 超過24小時未執行者,由板主刪除。
並處以該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罰則。
13.4 一年內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時之後劣退。
F板主原先的定義是:
1.A氏文章未滿百字
2.板主推文告知A氏違反板規,請對方在24小時內
(1)改善,補齊到100個字
(2)自刪,自行刪掉文章
3.(1)有改善/自刪,此次違規雖因A氏有處理而不判水桶,但對方還是屬於違規
(2)若都沒有改善/自刪,確認違規,水桶七日
4.不論3-(1)或3-(2)皆有違規紀錄,若一年內累犯,兩者皆要劣退
F板主原先的定義是──即便犯後有改正,也已經達到違反之「構成要件」。
也就是無論犯後有沒有改正,都是屬於違反板規。
只是差別在有改正就可以不用水桶(但還是列入違規紀錄)。
自然改正與不改正這兩者,只要一年內再次違反板規,就是屬於累犯。
而從我恢復未滿百字板規並開始執行後,是這樣做的:
1.A氏文章未滿百字
2.板主推文告知A氏違反板規,請對方在24小時內
(1)改善,補齊到100個字
(2)自刪,自行刪掉文章
3.(1)有改善/自刪,此次違規因為A氏有處理就沒事了,不列入違規紀錄
(2)若都沒有改善/自刪,確認違規,水桶七日
4.3-(2)因為先前有違規紀錄,若一年內累犯,劣退
而我對於累犯的判定情況,
我當時的想法是違規也不改正(水桶),一年內再犯就是累犯,則要劣退。
如果被告知違反板規後有改善/自刪,則記錄歸零,這次的違規就不算在內。
然後執行上也是這樣做。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6-10-01 23:09:00
推@@ 懶得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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