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RwtghM8 (vikk33) 等文檢舉之判決

作者: F00L (愚者)   2018-11-15 01:02:17
經檢舉,vikk33板友在本板的文章如下:
1 21 3/26 vikk33 #1Qk7lc-g 轉 [討論] 現在年輕人不太流行金庸了?
2 4 6/09 vikk33 #1R6v0cMw □ [討教] 劉仲敬論金庸
3 7/29 vikk33 #1RNRE4t5 R: [討教] 劉仲敬論金庸
4 11/01 vikk33 #1RseovdT □ [討教] 盧斯達 金庸求做穩建制派的一生
5 11/01 vikk33 #1RsepmKt □ [討教] Hao Chuang
6 311/01 vikk33 #1RsetIAp R: [轉錄] 金庸小說無法行銷洋人日本人
7 11/01 vikk33 #1RskIp7z □ [討教] 夏途島fb論金庸
8 11/01 vikk33 #1RskSGvN □ [討教] 敗在中共劍下的文壇大俠(李平)
9 11/03 vikk33 #1RtO1Xq4 □ [討教] 富察FB論金庸
10 11/04 vikk33 #1RtjjkjU 轉 [轉錄] 盧斯達:金庸的中國體系 為華人創造了
11 11/05 vikk33 #1Rt_6U08 □ [討教] chia-heng seetoo論金庸
12 11/07 vikk33 #1Ruc6CPq □ [討教] Jessie Chua 金庸與司馬遼太郎
13 111/14 vikk33 #1RwtghM8 轉 [推薦] 金庸到日本應該用輕小說來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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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3篇~第5篇、第7篇~第12篇(共9篇文章)噓多於推。
經檢舉涉及違反本板板規。(第26條)
上述第13篇轉錄「蔡坤霖facebook」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nightlight39/posts/10210116397466768
經檢舉涉及違反本板板規。(第10條、第23條)
以下為被轉文原作者的說法:
→ nightlight39: 哈哈轉到我的文,我想貼會自己貼 11/14 11:11
→ nightlight39: 請刪吧 11/14 11:38
→ nightlight39: 那我明天來檢舉 11/15 00:02
本板相關板規如下:
26. 其他於本板交流時未竟規範之惡意行為,使用者得依據本條檢舉。
發惡意討噓文章,或具其他惡意(例如:你討論的有夠cy)……等皆屬之。
26.1 是否為惡意,經使用者檢舉後,由板主判斷。
26.2 板主得要求被告,於24小時之內修正其描述。
若時間期滿未依要求執行,板主得刪除之。
26.3 七日內惡意重複違反本條規則者,板主得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23. 本板禁止不符站規之轉錄行為。
23.1 未經同意,從他板轉錄他人文章至本板,或從本板轉錄至他板,
均接受原發文者檢舉。
23.2 違者視為惡搞所轉錄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4. 本章所揭示之水桶罰則,累犯者水桶時間以兩倍,成幾何增加。
24.1 累犯的定義為一年內有重複犯規者,犯本章不同規條亦在累犯定義之內。
10. 本板禁止涉及違法和違反站規的言論。
10.1 是否為涉及違法和違反站規的言論,由板主判斷。
10.2 板主得鎖定文章,並複製於精華區存檔,以利日後追究。
10.3 完成存檔備查後,板主得劣退其文章或處以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判決如下:
1.上述第3篇~第5篇、第7篇~第12篇(共9篇文章)違反板規第26條成立。
請vikk33於24小時之內,針對上述違規文章修正,並重新於本板發文。
(獲得本板板眾推噓數淨正評,方視為確實修正。)
若未於規定時間內確實修正,則將依據板規以累犯處分。
2.上述第13篇違反板規第23條成立。
請vikk33於24小時之內,向當事者及板眾另行發文道歉。
(獲得當事者不再追究之諒解,方視為確實道歉。)
若未於規定時間內確實道歉,則將依據板規第10條從重處分。
3.在此提醒,上述vikk33板友所有文章僅第1、2、6三篇文章目前未達違規標準,
若未能用心修正改變本板板眾之觀感,難料往後是否又多增負評而再被累進遭罰。
本板板規並無檢舉時效限制,故請務必斟酌此狀況,做好修正並虛心道歉為宜。
本板僅歡迎具備善意之使用者,請各位板友謹守討論分際,謝謝配合。
金庸板 F00L
作者: nightlight39 (乃賴)   2018-11-15 01:16:00
感謝F大處理,本想明天發信報告,結果超有效率,謝謝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8-11-15 10:12:00
作者: rainveil (多栗)   2018-11-15 10:13:00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8-11-15 11:29:00
真的 有些人的文章很廢 但至少人家是本人出面說話願意出來跟你吵 願意出來讓你噓射後不理 連心得都不寫的crosspost機器 實在更糟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8-11-15 15:05:00
(共9篇文章)噓多於噓。 應為「噓多於推」之誤?
作者: potter1529 (宋代才女唱元曲)   2018-11-15 21:21:00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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