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馬總統當年為何要抹黑陳定南?

作者: manfale (戰神 吱見愁)   2014-08-12 11:14:41
※ 引述《Harvard5566 (哈佛56)》之銘言:
陳定南的客家後援會會長李元武賄選並且被判刑
這可是有判決書為證的,罪證確鑿
本來就黑的,何須抹?
【裁判字號】 95,選訴,7
【裁判日期】 950605
【裁判案由】 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天○○
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選偵字第29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天○○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扣案之載有桌次0216、編號
0005之餐券壹張沒收。
事 實
二、本案藉由舉辦音樂晚會,贈與餐券之方式使得有投票權之人得以免費取得價值200元
之餐券,並得以免費享受飲宴,其行為自足以干擾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在餐會上邀請特
定候選人訪談之方式,使免費取得餐券、參加晚會之人得知應支持特定候選人,其行為自
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所規定之犯罪行為,而被告天○○設籍於宜蘭縣,為宜
蘭縣第15屆縣長選舉有投票權之人,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在卷足憑(見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選偵字第29號卷第173頁),其明知Y○○所交付之餐券係免費
贈與,且餐會係為支持縣長候選人陳定南等候選人所舉辦,仍收受該價值200元之餐券,
該餐券仍應認係不法之賄賂,自仍構成刑法第143 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
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JwEM_D9 ]
: 作者: Harvard5566 (哈佛56)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黑特] 馬總統當年為何要抹黑陳定南?
: 時間: Mon Aug 11 23:48:09 2014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cVBhNjJxZE
: 當年還是黨主席的馬總統
: 為了選舉,沒有是非
: 抹黑競爭對手
: 這種惡質的競爭早該結束
: 卻沒看見馬總統為此事道過歉,還他清白
: 若說阿扁人格有瑕疵
: 馬總統又何嘗不是如此?
: 馬總統應該為當年抹黑陳定南一事,正式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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