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提供一些相關法律資訊
基本上演唱會、FM都算是藝文表演
根據消保法第17條第1項、第4項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又依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甲方之退、換票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時間前____日(不得多於十日)。
但甲方於退、換票時限屆至前購買,迄於時限屆至後始收受票券或於開演前仍未收受
票券者,亦得退票。
也就是說
主辦單位不能禁止退、換票
而且在演出時間前十日之前一定能退、換票
例如演出時間為1/29,則退換票時限最多為1/19,主辦單位不能定1/18或更早的日期
以上供各位板友參考
參考資料:
演唱會不能退票 消基會:違法 http://ent.ltn.com.tw/news/paper/726426
消費者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goo.gl/PkDv4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