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1JLwE4nf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SYSOP
標題: [公告] 關於徵求志工
時間: Wed Apr 23 19:26:58 2014
本站使用者欲利用本站徵求志工,
應注意法律規定,
先前已予公告。
(#1JG61v7w)
至於具體作法為何?
板主應為如何之管制?
特於本公告中說明。
本站建議板主,
於各看板中要求使用者於徵求志工時,
若所徵求之志工乃屬志願服務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
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因而並無同法第 14 條以及其他相關法令之權利與福利時,
應特別註明,
以避免糾紛。
發文者徵求並無志工福利之志願工作者,
應予註明,
否則板主予以刪文為宜,
以避免糾紛。
PTT 法務部
附註:志願服務法
第 2 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
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
願服務計畫。
第 14 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