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kegod (我要中大樂透!!!)》之銘言:
: 請問如果有人使用 禁止停車的鐵牌 當作路障
: 佔用一般道路(沒有劃線)
: 也非自宅門口 或會影響任何人出入的地方
: 僅為了 將那個停車位佔位已有 該如何處理??
: 地點位於:光華家樂福旁的黃埔街
: 有打1999 轄區警員有過來
: 但處理方式僅是將鐵牌往旁邊移動一點
: 甚至沒有拍照存證 這樣有任何意義嗎
: 有再打電話去警局 抗議處理方式
: 員警的回答是 不知道鐵牌所有人是誰 所以僅能如此處理.......
: 請問還有其他處理方式嗎??
一、法源
路霸會涉及行政法(開單取締)與刑法。
前提: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
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1.營業性路霸: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57條規定處新臺幣2400元以
上4800元以下罰鍰,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責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
所,另依同例第85條之1 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
者,得連續舉發之。
2.一般性路霸: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及第8 款規
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2 項規定,經勸導行
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
棄物法令清除之。
3.妨害政府對該道路之支配權,如屢勸不聽,轄區員警
可持續以科學儀器蒐證該長期占用之路霸行為,並依
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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