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本人po在job板的原文,會po在高雄板主要是希望各位在高雄求職的朋友要留意
一下,另外希望板上有大大了解這方面的問題能幫忙回答的。
也上來向各位查問是否有人在這家店消費沒拿到發票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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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之前的同事離職之後與公司有糾紛,後來不知道怎麼處理
所以上來跟各位板大問一下
店名:二樓故x館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的某個轉角
事件原因:
同事於九月初時,與該副店因為長期不滿,後來終於爆發爭吵,後來這位同事於
九月十日(九、十日剛好他排休)領完薪水之後便不再前往公司上班(並無提出離職
申請),事後於前日寄了一封信給他(他說是黃色牛皮紙信封,我不知道是不是存證
信函)上面提到他未依公司規定於離職日一個月前申請,就擅自不來公司上班,公司
說要告他造成營業損失,要他賠償。
當事人狀況:
1.今年四月底前往公司工作,於九月十一日便不再上班。
2.正職人員,非管理級之主管。
當事人離職原因種種,我也曾在那家店工作,和當事人共事約三個月多的時間,所以
大概也了解公司的情況,只是我當時是編個理由離職的,沒有寄信件給我,但其實我
也對那邊感到不滿。
公司情況:(我和同事都有遇到)
1.正職人員基本工作時數為每日9小時,但是因為長期人力不足,常常擅自被排班延
長時數,有時每日工作10小時,最高紀錄是從早上十一點上班到晚上十二點(13小時)
2.休假五天,若有事要排休星期六、星期日或是國定假日、例假日,得一日扣三日,
並扣全勤。
3.人力不足,顧客有時同時四十~五十位在店內,但僅一外場和一吧檯人員,另外一
樓為飲料部門,一樓的員工常常要一下子在一樓上班、一下子又到二樓(一天之內排到
前幾個小時在一樓、中間幾個小時在二樓,然後後面幾個小時在一樓),日前還有工讀
生(PT)一天內要同時在一樓製作飲料、二樓當外場、三樓在廚房幫忙(和原先說好的工
作內容不符,且一樓的工讀生時薪僅90~95起)
4.正職人員薪水當初進公司時,是以月薪22000元,全勤1000元,後來以勞基法為由改
為底薪19727,不足部分編列入獎金,但是以每日工作九小時,月休5天換算,似乎不
符合勞基法規定。
由公司的算法:30天-5天休假x每日9小時工作時間=225基本每月工作時數
19727/225=88元(換算下來每小時的薪水)
但勞基法應該是規定每日基本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就算用22000/225=98元,也不符合
比例吧?
5.另外,加班費並無照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後的二小時為基本時薪1.33倍、第三、
四小時為1.66倍
6.再者,常常拖到我們下班的時間,比如17點下班,因為客人過多人手不足,被拖到超
過半小時、甚至一個小時也沒算加班費,還聲明說如果不是主管要求加班就不能算加班
要主管簽名才有效,但工作時間到了員工若直接下班又說不負責任,更誇張的是,遲到
居然是由上班時間的前五分鐘計算,比如十點上班,必須打9:55分的卡,不然就算遲到
,雖然有給二十分鐘內不扣薪,但這種規定應該是不行的吧?我們的薪水並非從9:55分
算起。
其它情況:
我們這些人會離職而無法和該主管無法共事還有主要於該主管無法溝通,甚至與公司無
關的人(她男朋友),也每天坐在店裡面說我們應該要做什麼,要怎麼做之類的。
再來,要求員工下班前得先讓其它還沒吃飯的工作吃完飯才可以走,員工吃飯時間是十五
分鐘,但不是同時吃,而是輪流吃,因為人手不夠有時只能一個一個去吃飯,我曾經下班
為三點,為了讓其它二位員工吃飯,而留下來做事情到三點半才能走。
另外七月份開始才正常要求員工一定要開發票,但就我們過去在那裡上班的情況,他們一
直要求我們『如果客人沒有要發票,就不要開發票』(目前就這個部分,今天我已經去向
國稅局通報了,但還不知道受理的情況如何)
我本人因為長期從事過餐飲業和超商、百貨,知道不開發票是很嚴重的事,所以當我站櫃
檯時,我一定都會給發票(因為我不希望將來有人檢舉時,公司到時改口說並沒有叫我們
不要開,反而會變成是我自己不開給客人)
另外,還有一個員工的情況是,她在公司做了很久,比這位主管來的要久,但是因為就讀
夜校的關係,所以只能工作到晚上六點,而主管基於這個理由(她的工作時間為早上十點
到
晚上六點,八小時),他的月薪僅20000元+1000元全勤,後來於六月底,主管要求她暑假
不
用上課,也要配合上9個小時,但是她表示若也同樣要上9小時,薪水就要同樣用22000元+
1000元=23000元等,主管不同意,後來這位同事也是因此和主管吵架而於七月初就沒來上
班,事後主管曾經以造成公司營業無法正常而要求賠償為由說要告她(民事求償),可是因
為我和這位同事不熟,所以不知道後續情況,只知道她後來有來寫離職書和切結書。
而目前公司說要告他的同事,就是早上接到家裡人的電話,說收到信件內容說要告他,後
來他到公司去談了二、三個小時,有要求他寫離職書和切結書(切結書有寫要他賠償造成
的營業損失)但他並沒有同意簽名,後來中午才電話問我這件事。
因為我並沒有依照規定離職前三十天申請,雖然我是八月一日提出做到八月底,但是八月
二十日就沒有再去上班了,我個人有去查過,工作未滿一年,依勞基法規定只要十天前提
出即可,我就跟他們說,我已經提出二十天了,所以他們並沒有後續跟我做聯絡,也就是
說,我不並不在他們這次列告的對象之中,他打來就是要問我有沒有收到這封信。
目前我只有跟這位同事說:
1.我會先去向國稅局檢舉他們開業二年多一直漏開發票的事情
2.若他要去勞工局申訴,我也會陪同一起去申請超時加班及加班費不符合規定的事情
3.公司要他明天去簽切結書和離職書,我要他先不要去,也不要簽任何文件,因為公司雖
然有員工守則(這份他有簽名),但我有跟他說,他上面是公司自己的規定,不代表一定就
符合勞基法和法令規定,先找勞工局處理優先,明天再打電話去公司說明要先去勞工局詢
問關於這件事情的相關資料及處理方式。
以上是目前的狀況,另外在此提醒各位,若有板友求職時有看到這家公司,務必要留意,
尤其是高雄地區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