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werapo (誰偷了我的梗)》之銘言:
: 昨天17:34行經中山二路與一心二路口
: 有房仲業者大剌剌地張貼廣告
: 看到行車記錄器也不以為意
: http://i.imgur.com/UtUG2e5.jpg
: http://i.imgur.com/76Uhd0z.jpg
: 之後才發現車牌已被塑膠袋擋住
: 難怪這麼大膽 因為根本檢舉不了
: 路燈上都是泡綿的痕跡...
回覆一下大家的疑問。
針對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的查處,環保局目前係依據:
1、電信法第8條,只要經查有張貼事實,立即斷話6個月。
2、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只要符合污染要件,再裁罰1200~6000罰鍰。
大家比較有問題的可能是第二個,若電話被人誤植或惡意報復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略以:「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環保局會請當事人自行舉證或提供資料以供查證,或提供偽造文書之報案三聯單等
文件,才有可能撤銷。
另外,向大家報告,截至今天為止,廣告物的訴願、行政訴訟案件,環保局還沒輸過哦!
歡迎大家提供檢舉影片(一定要有污染行為的前、中、後影像哦),讓我們一同為高雄市
的美麗環境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