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1條第1項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第3項:「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者,汽車駕駛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
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3.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4.第六十條第一項 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5.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
元以下罰鍰。
6.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最後自撞汽車身亡 又不是警察撞的 也不是汽車撞的 到底是誰害死誰?
※ 引述《yuiler0512 (yuiler0512)》之銘言:
: 蘋果日報http://0rz.tw/eEAre
: 短褲妹被警追送命 警「妳自己選的」
: 2015年09月09日07:40
: 日前因高雄警方追趕無照闖紅燈、出車禍傷重不治的短褲妹,引起熱烈討論,對於警方執
: 法
: 在新店碧潭派出所擔任巡佐的施富國,也針對此事在臉書發文。他在文中表示,在警專上
: 課
: 施富國表示,一直以來長官總是要他們遇單純違規別追車、事後舉發就好,讓他不禁反問
: 長
: 施富國也說,在台灣最不缺的就是嘴砲人,認為如果一昧顧慮違規違法的人權,那還需要
: 警
: 依法行政何錯之有?」。(葉國吏/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