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ttlemai (準備好明天的微笑)》之銘言:
: 如題...
: 請問有版友知道新興區錦田民生路口是在辦哪類型的活動嗎....?
: 若是選舉活動可以告訴我是誰嗎...
: 我是加護病房護理師長期輪大夜班...
: 噪音吵得我無法睡覺...焦躁的想哭
: 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有假期
: 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團圓樂
: 以上可按 刪除
: 不管你要問什麼,都別忘了附上『高雄點』
: 我是高雄人或我曾住在高雄不能當高雄點喔
: 高雄點定義請參閱板規
其它推文各有立場...
我都沒有意見...
但:
→ littlemai : 我已報警檢舉 謝謝樓上的指教 希望未來你跟你身邊 09/26 20:07
→ littlemai : 的人不會有踏進加護病房的機會然後被我照顧到 09/26 20:07
我希望原po解釋一下上面這段話可以嗎?
你想對反對你的文章的鄉民怎麼樣呢???
身為護理人員
個人的情感因素不能帶入工作內容內
這是基本的職業道德
現在外面世道那麼亂...
看到你這樣的推文...
雖然我不是你說的樓上...
但也算身邊的人...我真的很害怕...
過完中秋節...檢查官可能有興趣
記者應該也會有興趣看看是那間醫院的醫護...
重申一下...
很希望你澄清一下...
否則鬧大了吃虧的是誰很清楚。
特地網路上去查了些法條及構成要件...
法規 :
要旨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1 條
恐嚇公眾罪
條文內容: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條文解釋
何謂「恐嚇罪」?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Oct 18 2008 09:567716232
(一)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責,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二)再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民國 27 年 04 月 17 日最高法院 27 年度決議 (一)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