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毒趴有人墜樓 主辦人過失致死起訴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5-12-05 09:12:37
高雄市王姓男子參加毒品轟趴時墜樓身亡,高雄地檢署認為毒趴舉辦者萬姓男子發現王迷
幻異常舉動卻未制止,對王意外墜樓要負責,昨天依毒品及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萬。
今年一月廿七日晚間,左營區某大樓傳出男子墜樓事件,廿五歲王姓男子從大樓的十二樓
墜落,當場死亡。警方調查發現,王打赤膊、沒有穿鞋,循線查出他是參加萬姓男子(廿
八歲)舉辦的毒趴發生意外。
檢方調查,當天萬姓男子找了十多名朋友在租屋處開趴,並提供K他命與搖頭丸,一群人
從下午狂歡到晚上。根據參與者供述,王當天喝下含有MDMA搖頭丸成分的咖啡包、施用K
他命後,就像喝醉酒一樣,在客廳跳舞;王墜樓前半小時,精神狀況不太好,曾突然起身
往門口走表示要離開,在場人將他拉回沙發。
不久,王突然站起來起身快步走向陽台,萬與友人朱姓男子一同衝過去,與王距離兩公尺
左右,但王的右腳已跨過欄杆,瞬間墜樓身亡;萬與朱根本來不及抓住王。
意外發生後,大家都慌了,萬怕被查獲舉辦毒趴而不敢報警,還叫在場朋友們立即搭電梯
與沿逃生樓梯離開,最後還傳簡訊要其他人關機、避免互相聯絡。不過警方獲報調查,在
租屋處發現未用完搖頭丸、K他命粉末,將萬送辦。
高雄地檢署認為, 萬姓男子是毒品供給者,又是該次「毒品趴」舉辦者、場所提供者,
對參與者因施用毒品後生命及身體危險升高,理應負有危險警告與危險通報義務;萬明知
王已達迷幻高度風險,卻沒有防止作為,當王行為舉止怪異難以控制時也未將他送醫,導
致王跳樓死亡,應負過失責任。
【記者劉星君/高雄報導】參加毒品轟趴時墜樓死亡,檢方起訴毒趴舉辦人,律師有不同
看法。轉任律師的前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鄭伊鈞指出,過失致死強調有無相當的因果關連,
死者因吸毒過量引發墜樓,跟活動主辦人是否善盡維護場地等義務的因果關係有詳究空間
,「施用過量或不過量是施用者自我意志決定」。
鄭伊鈞說,過失致死罪要追查行為人主觀上對事故的發生有無注意義務及預見可能性,還
有其行為與死亡結果發生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他認為毒趴承辦人就施用毒品者墜樓死
亡是否負有防範注意義務,仍有討論空間。
轉任律師的前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以敦指出,過失的定義是「應注意、須注意而未注
意。」舉辦轟趴地點在家中,在家要注意哪些義務?逃生空間?還是緊閉門窗?要證明開
轟趴者要盡的義務與吸毒者墜樓有因果關係,才能將當事人定罪。
陳以敦舉例說,夜店發生火災,夜店善盡義務就是通過行政法規規範的安檢,如果未善盡
此義務而發生火災,涉嫌過失;若夜店是遭人縱火發生火災,那夜店是否涉嫌過失?縱火
與通過消防安檢義務,兩者其實沒有因果關連。
http://udn.com/news/story/7315/1357933
作者: scottprint10 (艾兌路)   2015-12-05 10:05:00
那棟
作者: gomidonnsine (ゴミ丼不倒臺灣不會好)   2015-12-05 10:23:00
忠吉有党证,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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