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全業待了一兩年,這是自行推敲,有錯誤麻煩提出
講保全這職業,一定要先談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奴工條款)
這法條的特點:
1.一些特定的工作,雇主可以直接和勞工約訂定契約
2.不受勞動基準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內的一些條文規定
3.該契約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對於所陳報之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
簽訂合約後,除非你自己提出問題,要不然主管機關不會理你
而就算理你,對於這些特定行業,早期行政機關並沒有訂定出配套措施,也很難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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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在高雄跟老保全聊天,都會提到我們以前工時都240時以上,但薪水只有一萬多
因為早期基本工資低且算法直接,96年之前15840(月)、時薪66*240=15840
96年後17,280(月)、時薪95,那是否就是95*240=22800呢?
依照那時候勞委會月薪的算法,是將17,280每月除以30除以8之每小時72元為基礎
所以保全上班24*72=17280並沒有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也因為奴工條款的關係吃不到加班
費
那時正常的勞工工作170~190小時領完月薪後,其餘上班時間都應該算加班費
其實除了保全還有很多職業受奴工條款的控制,只是保全業通常是裡面給的最低薪
且最沒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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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於100年勞委會公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給各機關參考
但內容不完善。
同年高雄市公布「審核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保全人員及機構監護
工約定書審查原則」(只用在高雄),補足一些規定,如保全一個月工時總上限規定等....
..
而勞委會在101年終於開竅,公布第84-1薪資的新算法,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
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現行基本工資應為
19,047+(240-182.66)蛂e19,047驉]8휳0)〕=23,598元(灑花)
所以在這之後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有了依據,很容易對保全公司開罰
保全公司通常也會乖乖的,當然也有違法的
而至於105年勞基法減少時數規定,降低每月正常工作時間,所以保全也吃得到,
換算起來工作240小時的保全,可以領25,511元,但實際金額得等勞委會公布,
而明年勞委會也修訂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內容增加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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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現在保全薪資的行情不一定,要看案場,印象中都廳院挺高的(但我忘了)
以月休十天來說
我待過管理費一個月一兩萬的(戶數少),薪資兩萬五
也有管理費一個月一千多(戶數多),薪資兩萬六
朋友則是月休六天薪資三萬三,朋友的家人月休四天薪資三萬八
至於福利有三節的公司很少,年終的更少.....
過年大部分都是靠住戶的紅包
保全這一行是不會失業,台灣大樓一堆,但太年輕近來不好,因為所學有限
發展也有限:保全>案場主任(苦命)>公司幹部,大概就這樣了
不像秘書,有滿多高級案場的優秀秘書都被有錢人、設計師、新貴等......娶走
當然也有很多年輕人只是將這份工作當跳板
有聽說有考上書記官、高普考,而我則是考上血汗警察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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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施用勞基法84-1之法令
http://labor.kcg.gov.tw/FileDownLoad/EpaperFiles/20131031092520576827.pdf
2.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http://tinyurl.com/jm7ucwb
3.勞基法84-1月工資計算方式http://tinyurl.com/opww3q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