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正義賣劣油 高雄地院:過失非故意

作者: asxc530530 (風中一條蟲)   2016-02-26 18:10:40
正義賣劣油 高雄地院:過失非故意
2016年02月26日14:14
頂新集團旗下正義公司被控將飼料油摻入食用豬油,販賣給691個通路商,被依違反《食
安法》、詐欺取財等罪起訴案,高雄地院上午10時審結宣判,合議庭認定本案是正義上游
廠商裕發公司將來源不明豬油攙混後賣給正義,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等則未加注意採購
品質,因此依詐欺等罪判裕發公司老闆何吳惠珠5年10月,油商林明忠4年2月,裕發公司
科罰金600萬元;另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均因過失犯《食安法》,各處有
期徒刑8月、4月,其中胡金忞部分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本案檢方起訴正義公司製造、販售飼料油品涉及詐欺,起訴後又追加2案相牽連案件,包
含法人正義公司及裕發公司在內,總計被告10人,上午宣判有罪被告共5人,分別為裕發
公司、裕發負責人何吳惠珠、油商林明忠、正義總經理何育仁、正義公司採購胡金忞。其
餘包含正義公司法人及歷任4名採購吳明正等被告均無罪。
判決認定,裕發負責人何吳惠珠與居中牽線的油商林明忠,於2009年起多次將來源不明豬
油攙混其他種類油品販賣給正義公司,扣除成本後獲利約1300萬元。法院認為,裕發公司
油品在來源與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正義公司為國內豬油大廠,何吳惠珠與林明
忠當應知悉正義向他們購買油品,是要用來加工製造豬油商品,故其2人行為構成詐欺及
違反《食安法》犯行明確。
而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在採購原料油時,疏未注意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
源切結保證書,並提供確切的原料來源證明,以致購入裕發提供的本質有害人體健康的油
品做為原料,再販賣給下游通路商,構成《食安法》的過失犯。
至於正義公司法人被控違反《食安法》部分,合議庭認為,檢方無法舉證正義公司從總經
理何育仁至下屬採購人員有故意犯罪情形,且正義公司購入的原料豬油並無明顯低於市價
,依《食安法》49條第5項規定,公司從業人原因過失犯罪時無從對公司科罰金,因此判
決正義公司無罪。 (王吟芳/高雄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226/803697/
作者: lucy07030703 (姐怕看牙~)   2016-02-26 19:33:00
屁,明明根本算慢性謀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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