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採訪】檢舉達人踢鐵板 拍違規爆衝突結果‧‧‧
現今社會檢舉達人無所不在,若民眾違規停車後看到有人正在拍照準備舉發,相信很多人都會或很想上前要求刪除照片,雙方因而有可能發生爭執或衝突。而違規車主拉扯檢舉達人要求刪除照片的行為,究竟犯不犯法呢?
高雄一名朱姓檢舉達人去年8月下午在澄和路拍攝違規併排停車的貨車,遭柯姓車主發現,柯男上前要求朱男刪除照片並動手拉扯,朱男掙脫後報警對柯提告妨害自由,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朱男應基於對車主所有權的尊重,不應隨意拍攝,因此認定車主要求朱刪除照片而產生的一些衝突或拉扯,都是維護自己不受朱男侵擾,故將車主處分不起訴。
朱男表示對檢方不起訴非常不滿,聲請再議後仍遭駁回,他說:「很多人以為檢舉併排違停車輛有獎金,但事實是沒有,我只是不喜歡看到車輛亂停影響交通才拍照檢舉的。我的出發點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卻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真是荒謬。」
朱姓檢舉達人(38歲)提告指出,去年8月6日下午,他走在三民區澄和路時,發現一台藍色小貨車併排違規停車,於是從車子前方拍攝照片準備舉發,不料柯姓車主正好在車後卸貨,見朱男行為上前阻撓不讓他離去,並拉扯要求他刪除照片。朱男掙脫後離開報警,告車主妨害自由,回家後仍向警方舉發柯姓車主違規,事後柯姓車主被裁罰2400元。
檢察官舉諸多例子證明生活中強制行為無所不在,例如違規併排停車,會阻礙合法停車格上駕駛駛離的權利;或是老師以成績警告或脅迫學生用功讀書,而在法律上學生並沒有用功唸書的義務。如果老師要求學生唸書、違規併排停車者等行為都構成強制罪等刑事犯罪,相信沒有人能接受。
故檢方認為關於強制罪的不法認定,除強制手段、強制效果外,尚須考量「手段與目的關聯的可非難性」,透過個案情狀整體權衡,確定該行為方式是社會所不能容忍才屬之。
雖然在一般公開場合中,民眾並無主張隱私權的餘地,但檢察官認為,若有人對特定人車拍攝,仍須基於對他人肖像權及車輛所有權的尊重,詢問後才拍攝。因此,朱男拍攝違規車輛的行為,已經超過一般人車在公開場合下供人自由觀覽的限度,認為柯男要求朱刪除照片,或是在刪除前不讓他離開,都是維護自己不受朱男侵擾的自由範圍內,並未妨害朱男行使權利,將柯男處分不起訴。
用路人林先生表示支持檢察官不起訴:「這種檢舉達人就是吃飽閒閒,如果我的車子違停但沒有對交通重大妨害,我也會叫他把照片刪掉。」翁姓民眾則認為檢方不起訴不對,「政府鼓勵民眾檢舉卻不保護民眾,這不是鼓勵所有人用暴力保護自己的違規行為不受到裁罰嗎?」
律師丁昱仁表示,檢察官過度保護違規車主的利益,不起訴的結果不是很妥當,這樣等於同意當有人檢舉民眾違規停車等行為時,車主可以用不法暴力行為來阻止對方檢舉而不構成犯罪,他認為這名車主行為應構成妨害自由罪,但在刑罰的法律效果上,可以因犯罪情節輕微,處以緩起訴。(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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