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家前面為8米市府道路,為私人建地,既成道路(市府未徵收)
近日實施汙水下水道工程
查閱下水道法第14條
http://goo.gl/4OzuWW
管渠經過私人土地應支付償金
於是在5/6去電高雄市水利局
對方表示,因為我們居住在這裡,有使用公共管線
故應無條件提供土地給水利局使用,沒有補償金
(第一次欺騙)
我表示補償是法規規定,提供土地不是我應負擔的義務
對方則說會交由負責人員,再跟我連絡
一直等到5/24仍無回音
於是當天下午再次去電水利局,一樣說會再回電
等到晚上依然無回應,於是寫信去市長信箱
隔天5/25早上即接獲通知,約定下午2:00現場會勘
會勘時水利局人員表示這條道路上管線為200mm,算是私人管線
要大道路上300mm管線才算是公共管線
我表示太誇張,整條道路上的管線都算是私人管線
要求說明該法源依據,對方只回說是內政部規定
(第二次欺騙)
回家後再次查閱法規,高雄市汙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http://goo.gl/suI4ED
第17條明定公私有管線分界點為建築線,道路上管線即為公共管線
於是今天5/26早上再次去電水利局,要求明確說明哪裡不合補償標準
對方一直跳針說就是不能辦,辦了也不會給你過
我一直要求他說明是哪邊不符合,他回說就是不會給你過
最後則威脅說,你要吵,那你家前面的私有土地就不要做了
然後掛我電話
接著施工人員接到電話
跟我說明接到通知,如果不放棄補償金的話,就不施工
於是我回應,那就不用做了,我再自力救濟
於是再次去電水利局,對方回說施工人員轉達有誤
是因為目前有糾紛,所以不在本人私有土地上動工
(這說法有什麼差別嗎?)
這就是高雄市政府的態度,高傲不誠實
用騙的騙不成,就改用威脅手段,侵害市民權益
高雄市政府,欺民賊政府
補償金為法定權益,汙水下水道接管也是市民權益
水利局人員卻以此要脅,實在可惡
以上文章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若有市民私有土地提供水利局使用,依法是要發予補償金的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