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挺華航罷工 高市勞工局不排除祭勞檢權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6-24 22:53:41
※ 引述《simony (...)》之銘言:
: 我乖乖停車繳停車費 卻看到警察在違規停車的店門口詢問這是誰的車...
: 請違規的車主來移車...真是客氣
: 當下覺得我去小7繳停車費跟智障沒兩樣
只回違停的部分所以前面恕刪。
請參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四項(紅字部分)
以我目前所見的處理步驟大多是這樣的。
1.拍照存證。
2.找尋車主。(或拖吊)
3.事後舉發。
但也有遇過這樣的。
1.拍照存證開單。
2.等候拖吊。
一般而言除非地點距離負責該區的拖吊場很近,否則等個十來分都很正常,交通尖峰
時段等個半小時都不是問題。
如果等待期間車主出現,就會滿足第四項讓車主開走,但單照開。
另外何謂第一項第二項,綠字那行開始包含下面的白字是第一項。
第二項則是藍字那行。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
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
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
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
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
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補高雄點
因為朱阿公上新聞,後勁夜市週遭的違停最近變得非常嚴重,都停到車道上了。
請不要有愛心去交關卻沒公德心停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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