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警察機關受理人與動物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 警政署
答覆 一、判定各項噪音檢舉的受理機關
(一)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找環保單位。例如:卡拉OK、擴音設施、燃放爆竹、神壇、廟
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車輛、電動鐵捲門、發電機、抽水機馬達等噪音。
(二)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找警察機關。
二、處理流程:透過電話、110報案電話、1999市民當家熱線、E-MAIL、書面、現場陳情
、上級交辦或其他方式陳情,依管轄權責區分處理(警察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工
務機關、環境保護機關等)。
三、民眾應注意事項:
(一)錄影、錄音存證。
(二)事發當時通報依管轄權責區分處理機關。
(三)處理人員來時不要同行,避免與肇事者當面衝突。
四、警察處理原則
(一)員警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必須有「報案之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加上處
理員警之職務報告,才能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二)員警未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對被檢舉人以書面作成勸導外,並應對被檢舉處所
之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3戶以上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
法辦。
(三)由鄰居或處理員警進行溝通:一般近鄰噪音陳情案件之成因多發生於鄰居之間,因
此第一時間的有效作法應與被陳情人進行溝通,其實鄰居有時產生噪音只是無心之故,在
此情形下若鄰居或處理員警能主動告知受干擾音源與時段等相關訊息,相信對於解決噪音
侵擾會更有幫助。
五、法令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
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
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三)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
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
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四)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
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例如住戶公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工務機關)
(六)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
或財產。」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612&p=8&f=6
這是內政部警政署的資料
基本上在市政府提出管理辦法前
受影響的市民比較可行的自救辦法
但前提是要有人敢對廟會指認
如果有勇者敢出來報案指認
也可依據以下案例
對製造噪音的人提出強制罪告訴
依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警察就以現行犯的方式將他們逮捕
或許可以消消廟會的氣焰
台北巿楊姓婦人,與樓上住戶不和,竟連續半年在深夜至清晨時段,敲打自家天花板,總
計一百零二次,故意讓樓上主臥室及孩童房地板發出噪音,吵得樓上鄰戶睡不安寧,長期
失眠。台北地檢署昨天依強制罪起訴楊婦。
檢方調查,五十九歲的楊婦,住在萬華某國宅四樓,與樓上的謝姓住戶不合。二月間,楊
婦在家門口向謝某恫稱:「你讓我白天不能睡,我也讓你晚上不能睡,有一則新聞說一位
有躁鬱症的人砍殺鄰居,不要逼我像他一樣」。
楊婦從三月廿一日至八月八日,在深夜十二時到隔天清晨五時的睡眠時段,以不明物體敲
擊自家天花板,使樓上住戶的主臥室及孩童房地板發出噪音,前後共廿三天,多半刻意挑
在周日清晨,共敲打一百零二次,每次持續數十秒至數分鐘,最高一天敲打十五次,每次
間隔約十餘分鐘,歷時約數小時之久。
謝家被樓下的楊婦吵得不能睡覺,只好自行錄音蒐證,向社區警衛反映並報警處理,控告
楊婦涉嫌強制、恐嚇罪。檢方偵辦期間,楊婦一度未到案,被通緝到案。檢方勘驗錄音光
碟之外,社區警衛也證稱七月間曾在謝家房間內,聽到樓下住戶敲打,聲音為密集間歇性
,他制止楊婦,曾獲同意不再敲打。
檢察官認為,楊婦手段顯非和平且已妨害樓上住戶的居住安寧權利,依強制罪嫌,將她提
起公訴。謝某指控楊婦恫嚇案,檢方以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