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繼承一間高雄四層樓35年屋齡的一樓老舊公寓, 天花板嚴重漏水長壁癌, 二樓的屋主
,最近 才大肆整修後租人住 , 透過房客知道二樓屋主的手機號碼, 屋主一口撇清跟她
家沒有關係,
她說她的房客,沒有在用水, 不可能是她家造成我家的天花板漏水,我根本無法和她溝
通下去。 後來她說她家的水費,每個月不到一百元。
是不是只有提告民事訴訟,共同修繕至一樓我家不漏水的方式可行呢?
因為她連全名,都不願透露給我, 我目前只能透過她的房客,而得知她的手機號碼。
另外四樓有加蓋,兩旁是磚造的鐵皮屋頂,
會不會更加重我家的漏水情形呢?
我需要把整層公寓四樓層的所有權人,都請去法院協調嗎?
有先去找里長了,他不願意居間協調。
本想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但感覺二樓屋主很強勢,我想是調解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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