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 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 作或摘取其器官。
翻譯蒟蒻:像這樣強壓外勞工作就算人口販運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翻譯蒟蒻:花媽出來面對
第 32 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 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翻譯蒟蒻:最多關七年,最高罰500萬
第 35 條
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 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 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 財產。
翻譯蒟蒻:14年的薪水全部都要按工資結算給被關外勞,包括加班費。利用這位外勞賺的錢,全部沒收,補償外勞或充公。而且可以先扣押防脫產。
※ 引述《andy199113 (Andy)》之銘言:
: 印尼女來台看護 賣到工廠為奴
: 2017/02/25 19:38 華視新聞 陳信仁 王美雅 報導 / 高雄市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wswmHcv7wM
: 外籍勞工的悲歌。
: 一名印尼女子,14年前來台灣當看護工,一下飛機,竟然被賣到豆干加工廠當黑工,
: 從此被工廠雇主軟禁,每天面對機器工作,還不能休假外出,連工資都由雇主保管,
: 暗無天日的生活長達14年!直到去年,她才偷偷買到手機,傳簡訊跟印尼丈夫求救,
: 這才被警方救出。
: 進到廠內,員工相當驚慌,警方分批衝上二樓,幾乎要把整間工廠翻過來,才終於
: 找到了被軟禁14年的被害人;31歲的印尼女子阿芳,抱著女巡佐淚流滿面,等著有
: 人來救她,這一刻她等好久,而跟著被救出來的還有其他三人,他們通通骨瘦如柴,
: 長期被關在工廠二樓,每天面對機器,不停工作沒有休假。
: 阿芳她14年前離開一歲的孩子,從印尼來台灣,想當看護工賺錢,沒想到一下飛機,
: 就被賣到高雄岡山的豆干加工廠當黑工,直到去年她偷買到手機傳簡訊給印尼老公
: 求救,才被救出來。
: 惡雇主將被依法起訴,而飽受折磨的外籍勞工也重獲自由。
: 新聞來源: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702/201702251855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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