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家庭主婦投訴 隔太久才叫瓦斯被「罰」300元
2017-05-22 11:49聯合報 記者謝梅芬╱即時報導
高雄市一名家庭主婦因為小孩到北部念書,先生經常出差,她很少煮飯,有一天家中瓦斯
沒了,她叫瓦斯時,業者跟她說,16公斤一桶860元,她一度以為是瓦斯漲價,後來問了
鄰居才知一桶才560元,她認為被「坑」了,後來詢問才知,因為她太久叫瓦斯才被罰,
因而向台灣消費者權益發展協會投訴。
協會祕書長呂英瑋說,消費者叫送桶裝瓦斯有使用期限壓力,現在小家庭居多,孩子長大
了紛紛出外求學或工作,廚房及熱水器之瓦斯一瓶要在3到4個月內用完,實在強人所難,
動輒被「罰款」實有不甘。
協會祕書長呂英瑋說,近年來,瓦斯業者有新的規定,只要這桶瓦斯在3個月內沒用完,
即會被多收50到400元不等罰款,這個不成文規定已在高雄市行之多年,問來問去雖「罰
款」內容不盡相同,但已經很少有不加罰的瓦斯業者。
一名邱姓瓦斯業者坦承,這是業界的潛規則,主要政府要定期檢驗鋼瓶,業者要負擔檢驗
費用,鋼瓶是業者的「生財工具」一定要活化運用,否則業者反而得虧本再付檢驗費,也
因此會把檢驗費「轉嫁」給使用過久的消費者。
呂英瑋說,也有一家瓦斯行乾脆把逾期未用完要罰款張貼在鋼瓶上,但瓦斯不像一般商品
,對業者服務不滿意消費者也只能承受,想要換瓦斯行就得乖乖掏出1600到1800元向他們
「買」一支「新」桶,原桶請原瓦斯行收回要看桶子新舊歸還100到300元,「這實在不合
理!」
根據「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4條,容器所有權屬業者所有;第5條,消
費者須支付容器保證金 (容器每支不得低於300元,但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從其依據)
,第11條消費者不繼續使用時,業者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消費者。
但瓦斯行通常向消費者收取保證金,不主動開出收據,待消費者要求退瓶時拿不出當初被
收取1800元的證明,也不知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只能依瓦斯行退多少就收多少。甚至有
些消費者不甘損失,只好將瓦斯空瓶留在家中,造成不定時炸彈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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