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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DCCLXXVI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法院判決揭密 前高市環保局長悍拒千萬賄
時間: Mon Jun 12 08:22:47 2017
陳姓商人是三小啊
司法部的判決書查一下就知道拉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裁判字號】 105,訴,710 【裁判日期】 1060425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英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290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貳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
事 實
一、陳冠英(對外自稱陳癸如)原擔任以經營回收廢鋁製成鋁合 金為業務之「紐新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新公司)負 責人,於民國93年間該公司歇業後,自94年間起,
即在址設 該公司位於高雄市橋頭區(原改制前高雄縣橋頭鄉,下同) 通燕路10號廠址,
並同樣經營上開鋁金屬相關業務之「在仁 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在仁成公司)及
「耕享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耕享公司)等2 家公司,間或擔任總經 理及顧問等職
務。(略)
利用鄒燦陽因公前往高雄市三多四路大遠百百貨公司參加市府活動之機會,先撥打鄒燦陽
手機求見,旋於同日傍晚在該址一帶某處與鄒燦陽會面時,當面告以:若同意讓上揭事業
廢棄物移入大寮衛生掩埋場,將給予鄒燦陽「1,000 塊大塊的」(台語),即示意將以1,
000 萬 元作為對價等語,而對此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惟經鄒燦陽當場
拒絕。
二、嗣因陳冠英仍未死心,另尋求透過市議員陳政聞向高雄市政府協調撤銷就上開廢棄物
清除相關事件所為之假扣押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