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licia (policia)》之銘言:
: ※ 引述《xinghh (高雄魯肥宅QQ)》之銘言:
: 這個問題,請鄉民們多打1999反映。我想交通局轄下的拖吊業者,應該很樂意去拖吊。
首先
有劃設自行車停車區的時候要依順序停放,沒劃設的地方可以停在機車停車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131條>
接著再看看
http://news.ltn.com.tw/index.php/news/life/breakingnews/2082895
: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你提地方自治條例 但問題是你提的東西 真的牛頭不對馬嘴阿
copy paste 好歹先消化完再paste
: 二、以車身為廣告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你唯一個好像可以扯上一點關係的是其中這項
但問題是這多數是指像是攤販車或是不堪使用的舊車貼上廣告這種情況
租用車爭議太大 因為如果要自己擴展定義 包括自己跟車行租的汽機車是不是都不能停?
或是citybike是不是也不能停? 雖然名為公共腳踏車 但的確就是營利的租用車
此外obike可是先跟高雄市政府核報過的 拜過碼頭才進來
http://news.ltn.com.tw/index.php/news/local/paper/1112815
單位就是高雄市交通局
很多東西都可以討論 但請不要沒有深入了解 就好像大家都很無知 都沒人知道這東西
把一大堆東西copy patse過來 結果完全不知所云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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