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DIUM (跳跳暴龍)
2017-07-25 12:47:33其實所有的事件大概都是當下紅一陣子
之後的來龍去脈往往就比較少人關心
氣爆事件中,中油是不是有責任這一點也是大家說自己的話
不過檢察官那邊不起訴,但有特地找我過去跟我說
不起訴只代表刑事上無罪
不代表整件事情中他沒有責任
所以下面貼上監察院有關中油的糾正文給前面推文的有興趣人士看一下
七、經濟部疏於監督,肇致中油公司於本案氣爆發生前之黃金3小時,未善盡災害防救法
賦予「公共事業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之責、國營事業肩負之公益責任及與鄰近事
業建立之區域聯防責任,經現場指揮中心再三催詢,猶未能即時主動協助提供完整且正確
之管線資訊,行事被動消極,核有欠當。
==================
管子是中油建的,中油知道下面有別人的管子,但一直沒說
==================
八、行政院前於84年間經監察院糾正後,曾要求經濟部、中油公司全面清查有無類似排水
箱涵與油氣管線交錯情事,該公司卻未清查發現本案氣爆管線與地下排水箱涵交錯情事,
縱該排水箱涵圖資係由原高雄市政府提供,本案氣爆管線亦非屬該公司所有及維護管理,
惟該箱涵內仍有該公司8吋乙烯管線,且該公司既早於80年間獲悉本案3條管線若不遷移,
行經路線勢將與該箱涵重疊情事,至84年間行政院要求清查時,仍有查知本案3條管線穿
越箱涵之充裕時間,卻有機會發現而未發現,洵難辭追蹤、巡檢及清查不力之責,經濟部
監督未周,亦有疏失。
==================
早在20幾年前要求中油清查有沒有箱涵與油管交錯了
中油卻沒查
==================
九、中油公司自埋設含本案氣爆管線在內之3條管線於83年間完工啟用後,依該公司規定
,於本案氣爆災害發生前應至少辦理3次「緊密電位測試作業」,惟該公司卻僅辦理2次,
且96年緊密電位檢測報告及災後相關專業鑑定報告既顯示本案氣爆災區所在之二聖路與凱
旋路口附近曾出現2處電位值異常情形,縱令本案氣爆管線非該公司所有及管理,然基於
區域聯防責任,該公司允宜告知相關管線所有人因應甚至開挖究明,卻未見該公司之處理
或採任何相關預警作為,顯有欠當,經濟部難辭監督不周之責。
==================
10年前檢測發現有異常,而且管路是中油自己建的 (雖然移交給別人了)
然後就閉嘴什麼都沒做
(那你做這個檢測幹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