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超想對高雄市警察局罵三字經

作者: kavinc (凱文兮)   2017-08-24 20:13:29
※ 引述《SINW (SIN)》之銘言:
: 我們家附近(三民區)一直有改管車 半夜常被吵醒 報警從來無效 一堆改管店也不抓 唯 一的的回覆就是要我自己拍錄影蒐證
: 好 身為好市民 我當然配合 所以我在家裡附近 遇到改管車就會錄影 結果呢?
: http://i.imgur.com/phIUeoO.jpg
: http://i.imgur.com/lhmocXT.jpg
: XXX勒 我反而被檢舉 行車使用相類通訊
: 先不提我熄火了 而且沒有通訊功能使用
: 就是單純照警察說的錄影蒐證
: 整件事讓人火大到不行
: 森77點如下
: 1.抓改車是警察的事 怎麼我幫忙還被檢舉?
: 2.我不騎車 怎麼可能錄到證據 你在路邊看到飆車族難道要攔他車跟他說拍照取證嗎?
: 3.檢舉人也 在車道上 那他檢舉我 他不是也跟我一樣違規 警察受理時是不是也該開他單?
: 整件事情荒謬又搞笑到不行 這是哪國政府處理事情的方式?明天開始我還得為這張紅燈跑警局跑申訴中心 想到就XXXX 現在真的氣到智商低落
: 版上那個高雄網路警察 我他媽再也不相信
: 你們這些戴帽子會有真心為民服務的
: 雖然是芝麻小事 但如果有記者願意 拜託抄 我願意接受爆料!!
本魯身為一名30年來沒收過紅單的好市民
有一些小事項想要提醒原PO
http://i.imgur.com/lXcjvNA.jpg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照片中您在車道中手持手機進行操作,
但無法證明檢舉人是否為手持或已熄火停靠路邊,
您如果要反檢舉對方不會成立。
警察也跟您說明檢舉必須要有錄影/拍照等證據,
但是不代表您可以在違規下取證而不被裁罰。
在車道上或行駛中想合法的檢舉違規,
您可以選擇行車紀錄器或其他非手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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