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機車停車頭朝外收22張罰單 二審逆轉判免

作者: Pravda (真理報)   2017-09-02 20:51:59
機車停車頭朝外收22張罰單 二審逆轉判免罰
2017年09月01日14:49
高雄一戶李姓人家去年3月在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遭鄰居拍照檢舉未依規定車頭朝內停
放,短短兩周內遭警方連開22張罰單,其中1輛還曾1天被開2張,總計罰款1萬3000多元。
李家提行政訴訟抗罰,原本被橋頭地院判決敗訴,但上訴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方
開罰欠缺法律依據,今逆轉判李家勝訴免罰確定。
被開單的李小姐上午表示對逆轉判決結果很滿意,「既然我買透天厝,騎樓應該是我們可
以用的,我們也沒有霸佔空間,都有預留通道給行人」、「我上訴不是為我了我們家,被
開罰單對於擁有騎樓用地的人真的很不公平」,她還說,市府原先的規定真的太離譜了,
「有人這樣停車的嗎?是不是在擾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李姓人家將機車停放自家門口未劃設標誌標線之騎樓,車頭
向外且後輪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被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5
款及處罰條例第5條授權高雄市政府訂定的「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開罰,但法規命令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合議庭認為,「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並未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2條第1項第15款為其授權依據,此外,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可以訂定命令之
機關為「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並無「交通部及內政部」得再委由「地方主管機關」再訂
定補充處罰條例的規定,否則就違反禁止再委任原則。本案高雄市政府依此訂定處罰條例
第56條第1項第9款處罰要件之補充規定,就是違反禁止再委任原則,有違憲法第23條之法
律保留原則,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李姓人家免罰確定。
李姓女子等3人提告主張,去年3月3日至17日他們停放在自家門前騎樓的3部機車被連續拍
照舉發違規停車,警方隨即開立22件舉發違規通知單,但依據檢舉人拍攝的檢舉照片,其
上雖標示拍攝時間,但現在相機時間都可自行調整,質疑照片日期可能造假,且檢舉照片
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根本無法確認是否為同一天所拍攝。李女認為,照片上機車
停放位置均未變動,應屬同一停放行為,但舉發機關連續開了22張違規通知單,甚至有同
一天開立2件的情形,顯然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李女還說,他們確實不知高雄市政府訂有「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也不知有規定機車停放方式,且高市所有騎樓機車停放方式未統一,警方未勸導就直接
連續開立22張罰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等,希望法院判決
撤銷罰單。
高雄市交通局則指出,依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點及《道
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人行道未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得
停放於騎樓地,停放時應車頭向內,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
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而李女等人卻將車頭向外,且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因此屬違
規停車,只要超過2小時就可連續舉發。交通局並強調,本案出現爭議後,去年5月市府已
修改「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只要不妨礙通行且與騎樓外緣齊平
,車頭朝內外都無所謂。(王吟芳/高雄報導)
李女在自家騎樓停放3部機車,遭檢舉違停,兩周內被開22張罰單。翻攝照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901/1194907/
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二、機車、慢車應依下列規定停放:
(一)道路沿線未禁止停車者,於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橫向或順向於路邊停放整齊
;六公尺以下巷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三公尺之通道。
(二)人行道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應停放於停車格內。
(三)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
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
上面的判決帶的我好亂,有看沒懂
所以意思是,以後停透天厝騎樓,要「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
就是方向無所謂,但要況外緣,往內一點停就要罰的意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