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惱!警開罰被怨 不罰怕投訴吃案
2017-09-18 02:27聯合報 記者林保光、陳宏睿、江孟謙/連線報導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愈來愈多,警方業務量爆增,開罰被怨,不開罰又怕被投訴「吃案」。
警方表示,檢舉案年年上升,處理這些罰單,耗費的人力和郵資驚人,除非明顯瑕疵,警
方根本很難逐一查證,建議修法解決浮濫檢舉情形。
員警說,警政署早規定「微罪不舉」,輕微交通違規可勸導代替舉發,以免引發民怨,但
這種檢舉案沒有勸導空間,民眾檢舉反而凌駕警方執法權之上,根本是「霸王條款」。
目前警方製單告發民眾交通檢舉違規案件,根據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臺中市曾有一名公車司機以手機蒐證檢舉,累積上百張後到分局檢舉,分局無力處理,把
司機丟給交大;交大只有執法組十二名人力,以及各分局交通組承辦人,要求該司機提供
違規情形、地點、時間時,卻遭反嗆「是不是要吃案」、「檢舉事實都在照片裡」。
新北市二○一年啟用「iPolice」APP,民眾方便檢舉交通違規,造就許多「檢舉達人
」,曾有人一周內檢舉巷弄內違停上千件,因事證明確,警方只能依法受理制單。
各地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不斷增加,警方也十分苦惱,高雄市警局決定建議交通主管機關,
限縮民眾檢舉項目;因現行法令明定警方逕行舉發案件僅包括闖紅燈、未戴安全帽、逆向
行駛、未依兩段式左轉、行駛禁行機車道、左轉彎未依規定及違規停車,民眾檢舉案反而
沒限定,根本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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