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怠速逕入超商購物 2稚女連人帶車被擄走
(更新:朱女獨留孩童行為恐違法、檢方回應、嫌犯所涉刑責)
今天上午8時54分,高市小港區傳出一名男子趁一名朱姓母親(35歲)開車停在宏平路與
廠邊三路一間超商下車買東西時,竟上車將未熄火的車子開走。當時朱女2名分別為5歲、
3歲的女兒還在車內,也被歹徒一併擄走。
朱女見狀急忙報案,警方派員追緝,不久歹徒詢問2童母親電話,並在草衙二路超商以公
共電話打給朱女表示,「2個孩子已在草衙二路放下」。小港警方獲報趕往將2童接回,所
幸除受驚嚇無大礙。
警方初步調查,涉嫌開走車子的歹徒是一名李姓男子(37歲,竊盜、毒品前科),李嫌昨
午就在小港區以同樣手法,偷走一輛停在松華路邊未熄火車輛。警方昨下午4時在鳳山區
活逮李嫌,並於昨晚9時依竊盜罪移送,檢察官偵訊後卻當庭無保請回,沒料今天上午又
犯案。
小港分局表示,目前李嫌開走的車尚未尋回,研判放走小孩後有行經鳳山、台南等地。至
於嫌犯所偷車輛,是豐田Altis轎車,車內沒定位系統,現仍過濾監視器全力追緝中。
警方表示,朱女把孩子留在車內未熄火下車購物,行為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不得獨留6歲以下兒童規定,將移請社會局裁罰,可處新臺幣
3000元以15000元以下罰鍰。
高雄地檢署表示,李姓被告昨在檢方偵查中坦承竊盜犯行,檢察官斟酌被告坦承犯案且車
輛尋回,加上嫌疑人最近一次竊盜前科是在10年前,因此昨雖再犯,但不符合《刑事訴訟
法》規定預防性羈押要件,裁定嫌疑人訊問後請回。
律師李茂增認為,嫌犯偷車應沒料到車上有孩童。而孩童年僅3歲、5歲,尚無主觀意志,
加上嫌犯主動聯繫母親,把孩子放置安全地點,行為上無涉及妨害自由,應單就《刑法》
第320條竊盜罪嫌論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楊適群/高雄
報導)
發稿時間 12:08
更新時間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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