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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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爆案代位求償 高市府過失最重但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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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四年前造成重大死傷的高雄氣爆案,有三千多位災民委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十億多元,高雄
地院昨宣判,認定市府是主要禍首應負四成責任,榮化、華運各三成;市府部分因已逾賠
v[1;32;40m~時效,免除賠償分擔,換言之,三千多位災民已無法向市府求償。
高雄地院指出,依相關事證認定,市府、榮化及華運都是高雄氣爆災民的「共同侵權行為
人」,以過失情節及違反注意義務程度來認定責任分擔比例,市府免除賠償分擔比例後,
榮化、華運應負擔的六成賠償金額,共應賠三億六千五百五十一萬多元,可上訴。
高雄氣爆造成卅二死、三百廿一人傷,一審刑事、民事判決結果,法院都認定高市府在氣
爆案中有過失、侵權責任。刑事官司的十二名被告中,三名高市府公務員各判刑四年十月
最重,其次是華運公司三名員工各四年半,榮化六人各四年,與民事庭認定的責任比例相
當,並無明顯出入。
高雄氣爆四年前發生後,災民財產損失不貲,鼓勵災民委由市府代位求償,由
社會各界捐助的善款先墊付六億三千多萬元,發給三千一百四十九位委由市府求償的災民
救助金,都選擇簽約委任。
市府取得代位求償權後 ,委託律師求償提告,總計求償金額十億五千多萬元,共分成六
件訴訟,高雄地院歷經兩年多審理,昨天宣判。
據了解,市府鼓勵災民代位求償時,就有人質疑市府也是「加害人」,在代位求償中的角
色「很奇怪」。
昨天法官判決認為,市府是統籌分配善款的社會救助角色,但善款不是損害賠償金額的一
部分,被害人仍可保有對市府的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災民的請求權沒有因為領到善款
而消滅」,但因已逾民事求償的兩年時效,因此災民現在已無法向市府求償。
高市府提告代位求償的被告包括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高雄地院認為,發生丙烯洩漏的
四吋管線,中油不是所有權人,沒有負責保養、檢測及維護的義務,認定中油沒有過失,
不必賠償。但榮化和華運發現供料不正常後,兩公司未派員巡管,採用錯誤保壓測試,使
得大量丙烯外洩而釀成氣爆事件。
發生洩漏的四吋管線,暴露在前鎮區二聖、凱旋路口的地下箱涵中,主要是高市府廿多年
前監工、驗收不實,使得石化管線長年懸空暴露在水氣中,導致管壁逐漸腐蝕,多年來未
落實檢測。判決認定,高市府在氣爆案中,應負最大責任比例。
作者:
abadjoke (asyourlife)
2018-06-23 17:25:00中油不是07年有檢查到什麼 但是好像沒下文 這樣沒事嗎
作者: alprazolam (insane) 2018-06-23 17:27:00
成語雷厲風行是這樣用的嗎
作者:
este1a (曾幾何時臭機八)
2018-06-23 17:28:00肥菊德政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8-06-23 17:29:00律師或成最大贏家
作者:
e510171 (蛤?)
2018-06-23 17:31:00所以一個官司打拖過求償時效就沒事了這樣? 求法律人科普一下
樓上不是喔, 是事發時開始請算請求權, 所以災民兩年前就要對市府跟其他有責任的民營求償應該說事發開始起算兩年 但因為這兩年都沒人告市府
作者: qqq3q 2018-06-23 17:38:00
要等花媽離開高市府才究責高市府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8-06-23 17:38:00一審而已 律師費好像就破億了? 這打到終審的費用
作者: alprazolam (insane) 2018-06-23 17:39:00
原來地院法官知道花媽要高升
作者: qqq3q 2018-06-23 17:41:00
不用知道花媽要高升 照正常花媽連任過了 也知道將任期結束
作者:
lrcking (28168975)
2018-06-23 17:41:00"市府代位求償"感覺就是騙局一場,"隱藏"自己也是加害人身分假藉替受害人求賠償,求償對象找榮化 華運 中油,怎沒找自己?拖過民事賠償時效,是否有瀆職或詐欺疑慮?一開始賠償對象就搞錯了,"自己"都沒算入,只想拖一個金主.
作者: qqq3q 2018-06-23 17:48:00
那時的中油扛霸子不是自己人 而且也不像中鋼聽話當ATM 找到機會都會拖出來打 XD
作者:
lrcking (28168975)
2018-06-23 18:09:00資訊不對等下,刻意引導向疑似共犯求償,隱藏自己也是加害人的資訊....
作者:
cvn21 (你是中國人)
2018-06-23 18:14:00果然是共產黨統治,不意外
作者:
CiWan (octopus_bro)
2018-06-23 18:20:00不定期消滅時效,自事實發生日開始為2年。因為市民(被侵害人)沒有向市府(侵權行為人)求償,所以並沒有中斷消滅時效的適用,如今市民向市府主張市府應負起責任連帶求償,市府可以提起消滅時效抗辯權,拒絕求償(媽的!!市府根本超賊)再者,市府委任律師向榮化、華榮求償,根本就是主要負起過失的市府向間接過失的人要求負起整起責任。最終局的侵權行為責任,根本就是高雄市政府(不按時報明管線、現任官員監督不周)
作者:
ctx705f (鍵盤小妹)
2018-06-23 18:30:00就是轉八卦板吃6-5.1而已 那叫做沒看板規 顆顆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8-06-23 18:57:00事主裝公親
作者:
lnmp (統一獅總冠軍!!)
2018-06-23 19:15:00這件事告訴大家以後發生類似的事記得連縣市政府一起告不要只告相關業者判決如果縣市政府沒有責任那縣市政府自然也沒事
作者:
Homeparty (認命,知命,然後聽天可也.)
2018-06-23 20:35:00乙烯丙烯對管路內部是沒腐蝕性的,埋在箱涵造成積水腐蝕才破損,所以市府才是主凶
我還看花媽的書 提到氣爆說他有多冤枉多冤枉的 根本戲精
作者:
este1a (曾幾何時臭機八)
2018-06-23 20:42:00你竟然會看這母豬的書
作者:
rofer (rofer)
2018-06-23 20:45:00法院認為市府的責任在當初埋管線及後來的檢測 我個人認為 當初根本就不應該埋炸彈在馬路上 至於炸彈是誰埋的 大家都很清楚
作者:
marc47 (思樂冰)
2018-06-23 21:15:00市長沒事,下面的公務員要承擔
作者:
bolide77 (ptt線上遊戲)
2018-06-23 21:22:00事主裝公親 XDDDD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8-06-23 21:25:00
當年有人獨立出來告市政府啊 那李長榮也就跟著自已告了這次就是多個市政府幫忙求償而已 9.2只關注那四成不想要"隱藏"就自已去跑法院 不然要市府自已告自已?當然有個政府機構出來幫忙告國賠是最好的
作者:
Iam5 (反指標)
2018-06-23 21:53:00樓上好棒棒
作者: derket (跨越殺人之門) 2018-06-23 22:06:00
好,繼續檢討前前市長,我想再過二十年,還是罵一樣的市長
作者:
wwwqoo (恩~~~~)
2018-06-23 23:03:00這件事只讓人覺得這個政府很垃圾
作者:
wasula (拍到定 )
2018-06-23 23:05:00公文證明!高市早知榮化管線 陳菊道歉:橫向聯繫出錯
作者:
CiWan (octopus_bro)
2018-06-23 23:15:00win大講這麼多,高雄市政府願意賠償?花媽團隊願意承擔自己的過失?未來的管線管理計畫?不好意思,今天蚊子大遊行,花媽忙著搞「台灣價值」==
作者:
Ryan908 (Ryan)
2018-06-23 23:24:00市府有疏失確定,雖已無法追究民事, 但公務員行政責任應該還在,監察院或哪個單位别再睡了。
作者: cat1758 (貓之谷) 2018-06-23 23:32:00
請高雄市政府拿出賠償金吧
作者:
chocorei (choco)
2018-06-23 23:50:00人都跑了,還求償個屁,是說現在提中央八成她認帳嗎
善款先"墊付"6億多給受災者,這筆錢依代位求償計畫的規定,市府之後是要自己歸還善款專户的。如今一審判決市府只能從榮化華運那拿到3億多賠償(除以0.6後的金額與已給受災者的救助金相近,但還少一點,等於受災者如果沒有此計畫而自己去告,判決拿到的錢會比救助金少些),此3億與原本借的6億間差額,自然等於是法院判決市府本身應負擔部分了(市府甚至負擔更多,因為法院認定的受損金額比救助金少)。也就是說,雖然榮化華運因為受災者未告公務員而受惠可同樣免除40%的賠償責任,但對於已領救助金的受災者沒影響(法院判的金額除以0.6後還少於他們領的救助金),對市府而言,差額還是要還善款專户,實質上沒免掉賠償責任。
作者: LJY99 (黑框眼鏡) 2018-06-24 00:26:00
不期待酸看得懂
作者:
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
2018-06-24 02:00:00傻眼 樓上上說的在本文內就已經打臉了
作者:
newstyle (人生不要有遺憾)
2018-06-24 05:55:00因已逾民事求償的兩年時效,因此災民現在已無法向市府求償~~真會逃又真會演
作者:
newtonyd (newtonyd)
2018-06-24 06:32:00「民法第197 條第1 項、第128 條分別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注意是請求權人,(災民)知賠償義務人(四年後知道市府要負責)時起算 不是損害發生時起算 以前不知道是廿年前監工不實才是事故主因 現在法官說了才知道 時效要從得知開始算 不是從爆炸當時起算
感謝newtonyd大~~正解 邏輯上來說若是從發生起算,那用訴訟來拖就拖過2年了 感謝解答
作者:
CiWan (octopus_bro)
2018-06-24 11:27:00https://i.imgur.com/tbkL9Cw.jpg市府應該主張197第一項後段規定,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消滅時效亦同消滅(拍拍屁股,沒事)。第一個爭點、最終該負侵權行為人(市政府)反而要向間接侵權人要求負起整起賠償責任。第二個爭點、災民自救會人反而沒向市府(侵權行為人)提出告訴要求負起整起賠償責任,反而糾結國營事業的管線責任。第三個爭點、消滅時效起算點的認定。總結,花媽和陳金德他們這批官僚就是不認為他們有錯!!!!要耗時間來耗啊!!
作者:
aigret (我想要去跨年)
2018-06-24 14:38:00有夠瞎 肥菊神啊~
作者: nightyao (yao) 2018-06-24 15:41:00
當初有七名提告高市,且全部勝訴,之後高市說,想領捐款就不能告,所以才沒有人再提告
作者:
newtonyd (newtonyd)
2018-06-24 19:11:00公務人員要依法行政 法院沒判決 沒人有權賠償 市長也一樣 不過公關公司可能有別的辦法 說要怎麼賠償就怎麼賠償
作者:
newstyle (人生不要有遺憾)
2018-06-25 20:41:00nightyao有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