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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幫繳車貸、贊助出國 高市府公務員貪汙判4年2月
高市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康姓分隊長2015年利用承辦業務標案,負責監造、估驗、驗收職
務機會時,包商負責人葉姓男子為求工程順利,願意幫忙康繳新車車貸,葉以每期近2萬
元支付32期車貸62萬餘元,葉獲悉康與妻子出國,贊助旅費4萬5千元,甚至康的孩子即將
出生,因經濟壓力大,康還以此理由跟葉索賄10萬;高雄地院審理,康因貪汙罪判處有期
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康姓男子(41歲)2012年起在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鳳山養護工程隊擔任助理工
程員,2015年10月轉任道路工程科工程員,2016年8月升任四維養護工程隊分隊長,負責
經辦、督導四維隊所轄苓雅、新興及前金區道路、橋隧及公園等保養、修護及改善等工程
業務。
4年前葉姓承包商標得康承辦的工程案,葉為求工程順利,獲悉康有意換車,主動表明願
意替他支付車貸,康竟一口答應,在2015年1月以總價101萬購買LEXUS汽車,康付訂金3萬
,餘款98萬,分60期繳納,葉從2015年2月到2017年10月,支付32期車貸,共62萬928元。
2016年5月,葉獲知康與妻子到澳門旅遊,出發前交給康4萬5千元,贊助旅費;2017年1月
,康向包商葉表示,小孩要出生,經濟壓力大。葉以公司名義拿15萬賄款,10萬元交給康
。葉因缺錢花用,另將賄款5萬佔為己用;葉姓男子收受賄賂後,養工處鳳山隊在2017年
12月舉辦工程開標,葉向另家公司借牌投標後,以325萬最低價順利得標。
高雄地院審理,康、葉兩人坦承犯案。合議庭認為,康身為公務員,本應潔身自愛、不屈
於權勢,不眩於利慾,戮力從公,克盡職責,竟利用經辦業務,貪圖錢財收受賄賂,有害
公務員廉潔自持要求,玷污、褻瀆公務執行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清廉形
象,造成一般民眾對政府作為不信任,損及其他努力任事之公務員社會評價。
合議庭考量,康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收受賄賂款項自行提出扣案,貪汙罪應處有期
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3年。
合議庭認為,葉身為公共工程得標者為求工程施作、驗收及請款順利,行賄承辦人員危害
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還因缺錢花用,將賄款5萬侵占。為獲取不當利益,向無投標意
願公司借牌投標,影響政府採購,還以行賄名義詐得5萬元,行為實不可取。處有期徒刑1
年,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葉開設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罪,開罰10萬。
備註:
難怪路那麼爛,恐怕只是冰山一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