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鳳山經武路綠百代大樓

作者: ROCKMANX6 ( )   2019-06-24 14:11:31
凶宅確實地址為高雄市鳳山區經武路 359之 2號 5樓。
案件大致上是這樣的:
有一位在外自稱「汪董」的45歲男子許登男,84年間在報紙上登徵人廣告找年
薪百萬元「事業伙伴」,就有男子蔡明君、陳昶源上門應徵。許表示欲組織詐騙集
團, 3人都同意。不久又有另名男子王錦章見報前來應徵亦獲得錄用。
於是85年 1月間, 4人承租了當時完工沒有很久的這棟大樓內 359之 2號 5樓
房屋,開設「隆泰裝潢行」,並在報紙上刊登「汽車借款」廣告。
85年 2月14日,家住高雄市三民區延吉街的女子張雪紅見報而駕駛馬自達轎車
上門欲典當借款20萬元,許登男表示要拿幾日後到期的支票給張,張女堅持要拿現
金,於是許假意要張女和他一起進入辦公室內拿現金,趁張女不備拿刀制伏,並夥
同在現場的蔡明君、陳昶源持鐵絲捆綁張女手腳,張女呼喊,故另外強灌安眠藥使
其昏睡,並以膠布貼臉,僅留口鼻處供呼吸,置於屋內另一房間,叫陳昶源持菜刀
在現場看守,然後許、蔡、王錦章一同駕駛張女的車輛到前鎮區某泡沫紅茶店以45
萬元將該車出售給男子陳永田,蔡分得 1萬元,其餘均是許拿走。當晚蔡、陳一同
留在辦公室看守張女,張女清醒後要求離去,蔡表示車賣掉就放人。
翌日下午,王錦章在外招攬仁武陳清蔗、陳秀花夫婦,駕駛賓士轎車前來典當
借款。許登男先叫蔡明君帶陳清蔗到樓下看車,又叫王錦章去銀行辦事,持刀先將
獨留樓上的陳秀花殺害(第 1名死者),待陳清蔗回到樓上後再持刀將其殺害(第
2名死者),並與蔡明君、陳昶源清理現場。
殺完陳氏夫婦後,許登男擔心王錦章會洩露此事,就叫蔡明君把王錦章帶回辦
公室。王一進門,許、陳就持刀將其制伏,同樣以鐵捆綁其手腳並以膠帶貼臉,然
後 3人將王帶到浴室坐在馬桶上,持刀將王殺害(第 3名死者),棄置浴缸。
因為擔心之前殺害 3人犯行會曝光,許、蔡、陳就到被捆綁的張雪紅處,以她
的圍巾勒頸,並以牛仔褲摀住口鼻,將張女殺害(第 4名死者)。
當晚許、蔡又駕駛陳清蔗、陳秀花夫婦的賓士轎車到前鎮區同一泡沫紅茶店,
以45萬元將該車出售給陳永田,蔡、陳各分得 1萬元,其餘許拿走。
許登男、蔡明君、陳昶源殺害 4人後,就不再回辦公室,一直到 4天後的85年
2月19日傍晚才相約回辦公室清理,丟棄作案工具丟棄,並用強力膠封閉門窗和排
水洞,避免臭氣外洩。
不久 4具屍體被發現,陳昶源害怕也像王錦章一樣被許登男滅口,85年 2月28
日至警局自首,警方並依其供述,翌日在羅馬酒店逮捕蔡明君。因為他們不知道許
登男的真實身分,只知道他叫「汪董」,故警方花一段時間才查出「汪董」真實姓
名為許登男。許登男案發後逃往泰國,85年 5月在泰國曼谷落網押解回國。
案件起訴後,一、二審均判處許登男、蔡明君死刑,自首的陳昶源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 2次發回更審後,許於87年 3月26日在獄中自殺死亡而改判公訴不受理,
蔡則改判無期徒刑。最終蔡、陳均以無期徒刑定讞。最後確定判決是最高法院88年
度台上字第4524號刑事判決。
96年政府實施減刑,殺人罪如果當初自首者即符合減刑,故陳昶源獲減為有期
徒刑20年,蔡明君則不符減刑規定,仍是無期徒刑。陳昶源於入獄近15年後的 100
年 1月25日核准假釋,蔡明君則在 3年後的 103年 2月21日核准假釋, 2人現均已
出獄。
其餘死者現場照片和發現屍體過程,可參照FB靈異公社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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