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在同一個由館方提供的傘架上被偷一把雨傘,當時有立刻報警,也請館方調監控畫
面。
雖然有找到嫌疑人,但監控畫面的品質實在有夠差,無法百分之百指證犯罪嫌疑人,最後
只好作罷,自認倒霉。
想不到今天舊事重演!
雖然只是一把傘,但偷竊就是偷竊,無分大小。而且竊盜是公訴罪(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此呼籲,有到高市圖左新分館活動的版友,請勿將傘掛在館方提供的傘架上,以免被竊
。
鑒於去年的經驗,今天被偷的那把傘,我有預先下過詛咒了,有沒有用不知道,但後果偷
兒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