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立對借廁所正式開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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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對邱于軒議員正式提告!
針對高雄市議員邱于軒近日因大港開唱停辦,
對本人無端指控失職、瀆職、違反採購法與圖利友好廠商之相關情事,
已委請律師正式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相關聲明如下:
1.邱議員為現職議員,惡意曲解法令,並影射與誣指本人瀆職。
本人現在雖為一介草民,對於擁有權力的議員之污衊,
還是要說清楚講明白。誠如邱議員在相關新聞稿指出,
公共事務探討,應回歸法制規範,但身為議員,刻意曲解法令,
藝文補助行之有年,從中央到地方,都是一致法源,為了帶媒體風向,
竟然無端指控本人,甚至抹黑國家事務官,實不可取。
文化局與主辦單位簽訂的契約為「補助契約」,
契約第15條所規定的「乙方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
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所稱之「依政府採購法」係指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主要目的在於提醒被補助單位,注意補助金額與實際執行金額之關係,
並以鼓勵、支持辦理活動為出發點,此點在各種政府補助契約之其意義皆然。
由此敘述,並依一般補助原則來說,
契約中所謂「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
「依政府採購法」係指上述採購法第四條內容,
也就說補助不到半數以上,被補助單位就不適用政府補助法、
不需要用政府採購法去辦理採購。
本案政府補助並未超過二分之一,依法受補助單位當然不需使用採購法辦理採購。
若依前述,補助款都需要按政府採購法去採購,
未來所有的補助都將窒礙難行,反而違反了採購法第四條的精神。
2.射箭後再畫靶,有罪推定,拼湊影射,並不叫做監督,
誣指我因為友好關係,刻意補助大港開唱。
事實上我在第一年核定補助時,我並不認識主辦單位的任何一人,
高雄在流行音樂中心即將落成之際,推動流行音樂市場、培養觀眾、
建立城市文化品牌實為刻不容緩的工作,
補助的原則只問對城市發展有無助益,
而不是像邱議員胡亂指控本人與廠商之間的關係,並指控圖利「友好」廠商。
3.補助不分藍綠,本人擔任文化局長期間,
補助眷村(以住代護)與歌仔戲(例如明華園天字團與日字團),
還有影視、文資與各項藝文發展,在有限資源下,
進行各項補助都是為了這座城市文化發展與歷史記憶,
還有藝術表現等等原因進行補助,不要因為政治因素就刻意誤導。
4.邱議員還要將大港開唱品牌從主辦單位剝奪,
在台灣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的發展趨勢下,實在令人瞠目結舌。
大港開唱一直是由民間主辦,政府補助的品牌,
從來不是政府採購案,難道政府補助明華園、雲門舞集等藝文團體,
就可以將其品牌掠奪到政府部門?實在荒謬。
5.曲解法令,惡意誣指本人以及國家事務官(代理局長王文翠),並進行政治追殺,
還要將依法行政的事務官撤職與停止任用,
指「有虧職守。」、「圖謀利益。」之意,復為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犯罪行為,
均屬貶抑他人人格之用詞。這些無端指控對盡心盡力的公務員,是多麼的不公平!
6.台灣的藝文團體經營何其艱辛,我們支持與呵護都來不及了,
而不是嘴巴說支持,卻用各種手段與方式對其進行騷擾。
7. 從氣爆公共藝術抹黑,被專家學者打臉,到大港開唱抹黑,
失職違反採購法,我可以戰死,但罷韓不會
PS 原文分行有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