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的錯!!
經過深入了解後
白天我說關於遷戶口一事
是因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2條後段:
「所稱選舉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
所以計算是否可以投罷免票是必須“罷免案提出日4個月前”遷入才可以
的說法“不正確”
該法條主要是在配合前段講第76條(罷免案提有議人)和第81條(罷免案臉書人)中的選
舉人定義
而罷免案投票人的規定是依據第89條(投票人及投、開票規定之準用)準用第15條第一項
(選舉人之資格)的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
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PS.別對韓總心軟
如果這次罷免失敗了
依照第92條第2項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接下來的任期都不能再罷免了
所以他可能接下來會裝一下來避免被罷免
等到沒成功後就恢復他原本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