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機器動起來了 真的動得很厲害 好佩服副市長阿
我們來看看新聞中用來開罰的選罷法第110條第一款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恩 法條沒用錯 的確是跟辦事處設立的規定有關 來看看那些可能違反的法條內容
第44條
恩 這條都是在講候選人 跟罷免沒關係
第45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
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這條都是在講人 而且是在講選委會 所以這條也沒關係
第52條
這條在講宣傳品跟廣告貼設之類的 跟辦事處也沒半丁點關係
於是重頭戲來了!! 只剩第86條了
"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
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
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
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恩 要不是選委會眼睛脫窗 就是選罷法在高雄的法條字眼不一樣
請問各位稍微懂法律的 法律上寫"應"跟"得"的意思代表什麼?
而且有罰款疑慮的反而是下面的"不得設於"
請問高雄選委會的罰款原因寫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