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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警車轉彎違規肇事 害慘市警局賠鉅款
3.媒體來源(作者/媒體)/完整新聞內文:鮑建信/自由時報
109-04-06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中鋼朱姓員工騎機車途經小港區,與交通大隊曾姓警員駕
駛的警車碰撞,導致右眼失明、肢體癱瘓,家屬要求國賠共二千二百七十六萬元,高雄地
院認為警車轉彎未讓直行車有過失,但朱本身也要負三成五的過失責任,判決市警局應賠
償八百廿二萬元,案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朱男指出,一○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交通大隊前鎮分隊曾姓警察,駕駛
警車沿小港區山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宏平路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駛入宏平路,
當時他機車沿山明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而來,曾員因未依規定禮讓,因而發生碰撞,造
成他右眼失明、左肢永久性癱瘓等傷害。
朱男每月薪資平均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九元,聲請國家賠償,要求給付勞動能力損失一千三
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六千萬元、醫藥、看護等費用共二千零七十六萬元。他的妻子更
需身兼父職照顧七歲及九歲的幼女,一肩扛起生活重擔,也要求賠償二百萬元。
被告市警局則說,交通肇事的過失責任比例未明,並認為朱男請求勞動能力損失,應以其
勞保投保薪資每月四萬五千八百元做基準,他和妻子求償精神撫慰金均過高。
承辦法官開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後,認為曾員搶快左轉,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為主要肇事原
因,應負六成五責任,朱雖為直行車輛,卻在目睹警車無法避煞的情形下,仍選擇最危險
的路徑前行,為肇事次因,也應負三成五責任。
此外,審酌朱姓夫婦請求撫慰金等款過高,認為警方應給付朱姓夫婦共八百廿二萬元比較
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