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0141013 (FlyBall)》之銘言:
: https://www.storm.mg/article/2632705
: 賴士葆在《少康戰情室》節目中表示,若沒記錯,先前罷免門檻下修的原因,就是當時包
: 括時任立法委員的陳其邁等幾位民進黨和時代力量立委提出來的,因為過去的門檻太高,
: 需有2分之1的選民去投票,再有2分之1的人支持罷免,罷免案才會通過;後來一下子降到
: 不要有任何門檻,贊成罷免為絕對多數且超過25%罷免案就通過,儘管這個數字非常不合
: 理,但當時國民黨因為人少,怎麼反對都沒用。
罷免案比較少,所以以原本和選罷法罷免規定相近的
公民投票法為例,關於公民投票法在維基的資料:
https://reurl.cc/0oWQ5Yhttps://reurl.cc/0oWQ5Y
民國92年通過的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
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
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者,即為通過。
意思就是說公投案要通過有兩個門檻,一個是投票人
數要達到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這次新聞說
投票權人總數算的話,大概就是要114 萬人左右出來
投票,這個門檻過了之後,還要同意的超過不同意票
才通過(因為規定是超過,平手的話則為不通過)。
這個規定,造成了不支持的人只要不出來投票,就能
夠否決公投案,有興趣的去查查2004、2008年的公投
,國民黨都是這樣操作的。
這樣操作的結果是什麼?就是同意且出來投票的人,
沒有超過百分之五十,是不會通過的,這樣的結果,
和原本規定的精神,明顯是不相符的。
修正過後的公民投票法第29條和現在選罷法的規定是
一樣的,就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
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這樣規定的操作下
,同意且出來投票的人,只要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就
有機會通過,和原本規定操作下,要有百分之五十出
來,顯然是比較合理的。
再來,你不同意的人,不能再以消極不投票來讓罷免
案或公投案不通過,反而是要積極出來表示意見,才
能夠讓罷免案或公投案不通過,在這種情形下:
一、同意且出來投票的人少於四分之一,依修法前、
後都是不通過。
二、同意且出來投票的人多於四分之一,在未達二分
之一的情況下,修法前只要不同意的人抵制就行
了;但修法後,你就要出來投票反對才可以,換
句話說,在這個情形下,你不同意的人,至少也
要有四分之一出來投票,兩個相加之後,就超過
了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了,反而,也是符合了
修法前通過的規定。
所以,修法後的規定,反而比較符合修法前的立法意
旨,在操作上,也是比較合理的,韓陣營叫支持者不
要出來投票,似乎是陷於修法前的舊思維,幕僚沒有
更新一下,還蠻有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