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高雄版友
最近檢舉機車騎士亂丟菸蒂又被退案了
理由又是性別不符,這已經是第四件性別不符被退案了,我總共才檢舉5件
高雄市環保局回文如下:
一、本局分隊於109年05月21日16時00分檢視檢舉人自行拍攝之佐證光碟,發現確有
違規情事。
二 、依據該檢舉人所提供之證據及資料逕行查得車輛所有人為女性與佐證光
碟及相片顯示實際污染行為人似為男性,性別不符。
三、本案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12月10日環署廢字第0970093045號函釋略謂:「有關環保機關若接獲民眾檢舉對於行駛中車
輛駕駛人隨意丟棄一般垃圾之行為...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以車輛
所有人為處分對象,然對於車子所有人與檢舉錄影、照片...上之污染行為人之性別不符(
含身型不符等),於常理下難以推定該行為人為車輛所有人,不逕予舉發(處分)」。
我有點懷疑環保局是不是都用這個理由退(ㄔ)案,故想問一下大家經驗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