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去年與一台違規左轉的機車擦撞,對方腳骨折。
(朋友經過路口時前方回堵,她打方向燈後微微偏右,速度很慢,
也還在自己車道內,後方一台機車從慢車道切入要左轉,故發生碰撞。)
後續請保險公司接觸協調和解事宜及朋友電話關心時,
對方態度都蠻惡劣,一直說汽車去撞他,抱怨與發洩完就掛電話。
經過警方初判及車禍鑑定委員會,汽車駕駛都無肇責,對方提了覆議後,鑑定結果不變。
但檢察官認為當天視線良好,汽車駕駛沒有不能後方機車注意之情事,
所以起訴過失傷害。
老實說看完起訴書非常不能理解,對方無照+違規左轉,
檢察官用字遣詞仍非常強硬,汽車駕駛右偏時未注意兩車之間隔過失甚明,
朋友主張機車占用車道左轉始有本次事故發生,檢察官認為是"事後卸責之詞"。
課予汽車駕駛負擔所有用路之注意義務,未考量機車應負擔而未負擔之義務。
因為朋友八月後會調往外島工作,加上無法再接受雙方對話時,情緒發洩式用語,
故想委託律師辦理本案後續訴訟程序,拜託大家推薦律師,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