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lover ()》之銘言:
: 查了一下法規,機車停汽車停車格應該是違規的吧
: 但是今天早上看到鳳山無名燒餅前的汽車停車格,收費員在汽車停車格開單,開了好幾張
: 單停在汽車格的機車
: 大家注意一下,那個收費員開單後就跑了,買燒餅完的客人要找他理論也找不到。
停車占用停車格並違規,同時收取停車費及開紅單拖吊
【高雄訊】市府交通局表示,高雄市公有路邊、路外收費停車場,汽(機)車車身占用
停車格標線內空間(含標線)即按占用格位數與該停車格費率收取停車費,如果同時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並得依法取締及移置。
近來有部份民眾投訴說,車輛只占用部分停車格就被開停車單,同時車身橫跨占用車道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警方又認定違規而開紅單拖吊,有一事二罰之疑慮。
市府交通局表示,依據法務部解釋,民眾只要有利用停車格停車的事實,即有付費義務。
另外停車費屬於規費,違規停車罰鍰屬於行政罰鍰,二者性質不同,同時收取並沒有衝突
。
交通局強調,車輛車身占用停車格,不論使用格位面積多寡或時間多久,即須依占用格
位數與該停車格費率收取停車費,另外也提醒民眾,不要為了逃避被開停車單,而將車輛
停在車道或禁止停車等妨礙人車通行的處所,除了同時會被開紅單及拖吊外,更會影響其
他人車通行及增加行車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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