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扭曲法律條文之後假中立真護航
一句話,噁心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
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muggyman : 1.酒精濃度有沒有達到刑事責任標準?沒有。 07/14 16:23
單看第一款規定,確實沒有
問題是後面還有第二款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6號判決
「......修法理由並敘明: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
險為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
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至於行為人未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爰增訂第2款等語。可見行為人如有
服用酒類,經測試後,酒精濃度雖未達該條第1項第1款之標準,若有其他客觀
情事認為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可構成本罪。」
什麼叫不能安全駕駛?
這個判決裡駕駛想靠邊但車速仍有5、60km/h,未打方向燈
發現路邊前車倒車但不及反應就撞了
阿就出事了是還安什麼全?
下面這坨字我實在不想多反駁
噁心
→ muggyman : 2-1.酒精濃度有沒有達到刑事責任標準?有。 07/14 16:23
→ muggyman : 2-2.法律效果如何?行政裁罰。 07/14 16:23
→ muggyman : 3-1.到最後有沒有可能只有行政裁罰責任,而沒有任 07/14 16:23
→ muggyman : 何刑事責任?可能。 07/14 16:23
→ muggyman : 3-2.為什麼會如此?因為車禍過失致傷是告訴乃論罪, 07/14 16:23
→ muggyman : 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被害人逾六個月未提出刑事告 07/14 16:23
→ muggyman : 訴(或撤回),此時即未成案(或地檢署應為不起訴處 07/14 16:23
→ muggyman : 分)。 07/14 16:23
推 muggyman : 更正2-1.,有沒有達到“行政裁罰”責任標準? 07/14 16:25
→ muggyman : 非“刑事” 07/14 16:25
不能安全駕駛是非告訴乃論罪
不是受害者原諒就可以撤回的
居然還有這種護航言論真的是噁心到爆
沒有法律知識還惡意扭曲條文誤導群眾
連罵你我都覺得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