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修法強制成立管委會,這只是給地方消防局找到開罰對象而已,消防
法第37條開罰管理權人,罰金六千到三萬。不幸的事情發生了,就說我有處罰,但是他們
不配合。但是一棟大樓要處理消防設備,少說要上百萬,像城中城這種已出租為主的大樓
,管理費一定會收不足額,哪裡有錢來處理消防設備。所以消防法第37條也應該要修改,
當消防設備不合格應該要依建築法第77條-1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
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開罰6萬到30萬,這樣所有權人才會督促管委會並認真繳交管理費。一棟大樓的衰敗都是
少數人不繳管理費,接著大家都不繳。管委會針對不繳的人,發存證信函,上法院提告,
有多少人願意花時間去處理。出租為主的大樓,一般買來當做投資,算的是投報率,又不
是住在哪裡,反正每個月有租金可以收就好,不太關心大樓的事務。當大樓所有權人修繕
成本增加,到時候不是賣掉,就是積極參與大樓事務,大樓開始有管理,大樓才不會衰敗
。否則成立管委會能做什麼,沒錢什麼事都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