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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 城中城大火釀46死...高市府遭疑有疏失 雄檢查無不法簽結
3.媒體資訊(媒體來源與作者)、日期:
日期:2022-08-05
媒體:聯合報
作者:張議晨
4.完整新聞內容:
高雄城中城大火燒死46條人命,涉嫌縱火的52歲婦人黃格格,被依46個殺人罪、放火罪等
起訴,高雄地方法院今審結,重判黃;城中城大火另爆出無公安申報、安全梯擅設柵欄等
公安問題,雄檢列舉五大項案由簽分偵辦,案經9個月調查,未發現不法證據,查無不法
簽結。
去年10月14日火警發生後,外界質疑高雄市政府存在疏失,因安檢、公安申報不確實,才
造成大火慘劇,市府做法遭外界質疑涉不法,雄檢另以「無公安申報」、「變更使用執照
項目」、「1、2樓安全梯擅設柵門」、「未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及總幹事李太明有無
涉及不法等問題,另外簽分偵辦。
城中城大樓為地上12樓、地下2樓住商大樓,1970年8月22日竣工,原規畫用途為地上1至4
樓為商場,地上5、6樓為電影院,地上7至11樓為辦公室,地上12樓為餐廳,自2002年後
商業部分未再使用,1樓至6樓及12樓呈廢棄狀態,7至11樓則分戶隔間作為住宅使用。
「無公安申報」部分,大樓7至11樓為住宅使用,屬住宿類H2「8層以上未逹16層且建築物
高度未達50公尺」類別,自1997年起高雄市政府未曾公告H2組別建築物的公安簽證及申報
施行日期,僅列管強制申報16層以上住宅,城中城未在列管範圍。
另外,「城中城大樓」地上1至6樓及12樓原為商業使用,後歇業迄今,自2002年起,依內
政部函釋規定,免予辦理建築物公共安檢查簽證及申報,無認為高雄市政府有廢弛職務釀
災之嫌。
「變更使用執照項目」部分,依據高雄市政府規定,商業區辦公室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
,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城中城7至11樓原核准用途為辦公室,但完工時已具備隔間分
戶,即使變更為住宅使用,也無涉及改建,難認高雄市工務局有廢弛職務釀災之嫌。
「1、2樓安全梯擅設柵門」部分,1、2樓安全梯擅設閘門,未涉及防火區畫變更,僅具門
禁功能,符合內政部函釋,尚無以認為市府有何廢弛職務釀災之嫌。
「未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部分,2019年、2020年高雄市府曾接獲檢舉,並派遣消防局
前往查處,因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去年5月至大樓實施行政指導,大樓方也拒收行政指導
單,去年火警發生前的12日,到場查處時也因管理員不在,無門禁卡而無法實施查處,可
見消防局曾多次派員到場。
城中城大樓本應由管委會或各區分所有權人負責設置、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但大樓未設
管委會,且土地所有權人計有117人、建物所有權人更高達377人,甚有部分地主不具建物
所有權,現有住戶又多非分區所有權人,產權紛雜,高雄市消防局難以促請該大樓所有權
人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造成消防設備檢修申報、檢查、舉發裁處困難。
檢方認為,高雄市消防局就因無管理權人導致查處困難,曾函請工務局協助,並多次派員
查處,也曾請工務局輔導成立管委會運作,然未輔導成功,尚難認為高雄市消防局人員有
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犯嫌。
至於大樓自救會總幹事李太明,被住戶指控收取管理費卻未善盡維護責任,檢方則認為,
李太明非城中城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也非消防法所稱的管理權人,縱使有向住戶酌收費用
,費用主要也是受託處理打掃清潔、收受垃圾、更換電燈等日常生活事務,僅維持大樓基
本運作,因此不課予罪責。
5.心得:
蠻驚訝的,當初雄檢洋洋灑灑分五案偵辦,
結果最後高雄市府官員還可以全身而退,
同樣的邏輯,
在台灣最常見的違建以後如果發生大火,
是不是也都不關市府的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