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已經涉及違反 就業服務法 跟 勞基法
1.找工作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業不需要有培訓費用,如果需要培訓也是應由公司培訓,
求職者不需要負擔費用。
2.每份工作約定薪資必須至少符合基本工資,不論是月薪制或部分工時時薪制人員。
不過的確如上一篇回文的網友所說,要看一下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是勞雇契約
還是... 銷售合約。
如果是勞雇契約,可以直接跟勞工局申訴:07-8124613轉257、258 or 07-8133980
如果是銷售合約,得走消保調解:07-3373685 07-3312813
※ 引述《neon6neon6 (天才凝)》之銘言:
: 求助...疑似遇到求職陷阱
: 如題,本週還是大學生的女朋友收到高雄某手機店面試機會通知,興沖沖的抵達面試地點。
: 在店員的話術下,女朋友以融資貸款的方式購買了六萬元的手機包膜維修課程。
: 當天晚上,女友除了利用臉書在社團貼工作文外,還拼命找其他工作,當下覺得奇怪的我追問之下,才知道事情的經過。
: 首先這份“工作”是沒有底薪的,收入靠販賣商品的價差,也就是說,一個月完成工作任務後扣除2500學費後就是所得。
: 發現問題了嘛,如果沒有達成工作任務,除了沒有薪水外免費幫手機店打廣告外還要貼錢付課程...
: 想請問各位神通廣大的大大能如何辦理解約
: 目前我是希望能在5000內解決換取女友的自由身,5000-解約金多的錢會以大家的名義捐款,希望大家能協助處理,也謝謝看到最後的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