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00000010號
被檢舉人:KIRA1943
判決如下:刪文併水桶7日
違規事實:
#1ZXP7CT2 (Kaohsiung)
判決理由:
本案為受理檢舉區檢舉案件
3-1累犯
含本篇及多篇新聞
皆於本裁判發布七天前未附上心得
併本篇外其於皆刪文
依7-1處7日
適用板規:
3-1 發佈[新聞]文章,須注意以下事項:
a.須附上完整新聞標題、新聞日期與50字心得(不含引用資料),
違者刪文,累犯依情節水桶。
7-1 水桶罰責累進 7天→30天→60天→3650天
救濟權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向群組事務版提出上訴
於72小時內來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