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第00000092號 V受理檢舉
被檢舉人:SuperPttMan
判決主文:兩篇文章刪除,八卦轉文退文,水桶14日。
檢舉事項:
#1aCjO0HG (Kaohsiung) SuperPttMan 6-5.1
#1aCx7LRn (Kaohsiung)3-1.a字數不足50(不含引用
判決理由及處分:
well,今天白話一點,此兩案為同一被檢舉人,所以一同審理,關於第一案
確實是轉錄八卦板之文章的,這方面證據要件都構成了,但也是表達高雄市
事務,希望大家能注意一下,其實同樣一篇文複製再貼上高雄板就沒事了。
但受理檢舉且構成板規要件,所以處退文跟水桶。
那在第二案,新聞的心得應當是閱讀後之心得,引用自殺防治文宣主觀上不
認為是個人心得,因此也構成3-1之要件。
希望大家以後心得也能多注意一下,我是很希望大家都能在這邊討論各種事
情,但依法行政,兩案件為一水桶一警告一退文,依7-2併科兩次水桶及退文。
考查被檢舉人並無之前違規要件,處水桶14日併刪除文章及退文處分。
以上結案。
引用板規:
6-5.1 禁止轉錄八卦板(Gossiping)政黑板(HatePolitics)文章於板上(含推文),
違者水桶併退文。
註:轉錄部分包含複製貼上以下內容:
文章編號(AID)、文章連結、文章或推文截圖。
3-1 發佈[新聞]文章,須注意以下事項:
a.須附上完整新聞標題、新聞日期與50字心得(不含引用資料)。
b.須附上作者及媒體資訊。
c.須附上該新聞原文連結。
d.每人每日最多發表一篇新文,自刪亦算。
e.一篇[新聞]僅限搭配一則新聞內容為原則。
違者依情節處刪文並警告。
7-2 警告兩次直接以水桶論處。
一年內有過水桶之記錄者,若再度發生判處警告,以水桶論處。
任一板主之警告期限於公告五年後自動解除。
7-1 水桶罰責累進 7天→14天→30天→60天→90天→365天
連續犯規六次,判處水桶365天。
連續違規達六次以上一律以365天處分
超過十年以上之水桶紀錄不予以計算
救濟權利:
如對判決有疑慮或是有欲為自己言詞辯護等
歡迎於72小時內來信更審
若更審不符則可於本判決後向群組事務版提出上訴
未於72小時內來信更審直接上訴者
以事務板違反上訴流程規定
以上處分於公告後執行